【問題】
我們是一家超市,發售購物卡時,顧客要求開發票,如果計預收賬款,但已開票,要繳稅,如計收入,但不符合收入確認條件。請問我們應如何處理賬務為宜?
【解答】
按《企業會計準則第14號——收入》規定,銷售商品收入同時滿足下列條件的,才能予以確認:
①企業已將商品所有權上的主要風險和報酬轉移給購貨方;
②企業既沒有保留通常與所有權相聯系的繼續管理權,也沒有對已售出的商品實施有效控制;
③收入的金額能夠可靠地計量;
④相關的經濟利益很可能流入企業;
⑤相關的已發生或將發生的成本能夠可靠地計量。
而《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及其實施細則規定,銷售貨物或者應稅勞務的,增值稅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收訖銷售款項或者取得索取銷售款項憑據的當天;先開具發票的,為開具發票的當天。其中:采取直接收款方式銷售貨物,不論貨物是否發出,均為收到銷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銷售款憑據的當天;采取預收貨款方式銷售貨物,為貨物發出的當天。按這些規定精神,購買購物卡時開票顯然不符合會計上確認收入的條件,而是否已滿足增值稅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的規定也存在疑義。
在實踐中,超市確認銷售收入和申報納稅的主要依據不是開出的發票,而是POS機實際收到的貨款數額。一般超市不主動給顧客開具發票,如果顧客購物后需要發票,可以憑POS打出的小票要求開票。
預先辦理購物卡的客戶通常會在繳費辦卡時要求開具發票。雖然這種情況從形式上符合“先開具發票的,為開具發票的當天”這一規定,但考慮到超市經營的實際特征,我們傾向于將這部分款項作為“預收賬款”核算,實際確認收入和納稅義務成立時點仍以POS機收到款項為準,即稅法所稱“采取預收貨款方式銷售貨物的,銷售貨物或者應稅勞務的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貨物發出的當天。”
當然,這種處理模式存在一定的(財務和稅收征收)管理漏洞,需要企業加強管理,對發票的開具以及所有已開具的發票都應該嚴格控制和管理,謹防惡意虛開發票情況,避免不良后果發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