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
我公司為外商投資企業,經營房地產開發,于2007年2月辦理稅務登記并進入籌建期,08年5月進入開業狀態,故07年不需要匯算清繳,我公司在07年發生了80萬的廣告費,請問能作為開辦費在08年一次性扣除嗎?如不能應如何操作?
【解答】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所得稅若干稅務事項銜接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98號)第七條關于以前年度未扣除的廣告費的處理規定,企業在2008年以前按照原政策規定已發生但尚未扣除的廣告費,2008年實行新稅法后,其尚未扣除的余額,加上當年度新發生的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后,按照新稅法規定的比例計算扣除。
根據上述規定,2008年實行新稅法后,其尚未扣除的余額,加上當年度新發生的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后,按照新稅法規定的比例計算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