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的涉稅會計處理 2009/9/27 【考試大:中國教育考試第一門戶】
應納稅所得額=(不含稅收入額-800-速算扣除數)÷(1-稅率)=(3200-800-125)÷(1-15%)=2676.47(元);
應扣繳個人所得稅=應納稅所得額×適用稅率-速算扣除數=2676.47×15%-125=276.47(元)。
賬務處理如下:
借:營業外支出276.47
貸:應付工資276.47
若該企業當年度稅前利潤總額為120000元,營業外支出賬戶中列支代負本單位職工的個人所得稅稅額為30000元,不考慮其他納稅調整因素。
則:全年應納稅所得額=120000+30000=150000(元);
應納企業所得稅額=150000×33%=49500(元)。
需要說明的是,有人認為。企業支付的工資本應是含稅的,企業代負的稅款和職工實際取得的收入,是企業本應支付給職工的含稅工資。因此,應將為職工代負的個人所得稅,記入應付工資賬戶貸方和相應的科目中,以體現實際發放工資總額的真實性。即借記“管理費用、生產成本”等科目,貸記“應付工資”科目,同時借記“應付工資”科目,貸記“應交稅費--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科目。這種處理方法,實際上是將本應由個人負擔的個人所得稅名正言順地改由企業負擔。這與國家開征個人所得稅的意義直接相違背,其結果必將增加企業的成本,從而減少了企業所得稅。筆者認為,企業代納稅人負擔個人所得稅,不能以犧牲國家稅款為代價。因此,在進行會計處理時,不宜將企業代為負但的個人所得稅計入有關成本費用科目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