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企業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依照《合伙企業法》在中國境內設立的普通合伙企業和有限合伙企業。普通合伙企業由普通合伙人組成,合伙人對合伙企業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合伙企業常見于法律、醫藥、注冊會計師等行業中。合伙企業的規模通常較小。
由于合伙企業與公司制企業在法人資格、投資者責任、投資者與管理者關系、權益設置及轉讓等方面都有不同,因此在會計理論和實務上也有很多不同之處,尤其是合伙企業所有者權益的核算與公司制企業明顯不同,下面結合合伙企業的特點,對涉及合伙企業所有者權益類賬戶的相關會計處理作一探討。
一、“合伙人資本”賬戶
以A、B合伙企業為例,該企業在營業第一年的凈收人為300000元,合伙協議規定每個合伙人可以在每個月的最后一天提款5000元,每個合伙人在第一年均已提款。合伙人A在第一年的1月1日投入400000元,在4月1日又投入100000元。合伙人B在第一年的1月1日投入800000元。
合伙企在1月1日收到合伙人A和B的投資時,借:銀行存款1200000;貸:合伙人資本——A400000、B800000。4月1日又收到合伙人A的投資時,借:銀行存款100000元;貸:合伙人資本——A100000。1-12月合伙人A和B每月提款5000元,年末合伙人A和B的“合伙人提款”帳戶累計提款額各為60000。每月月末合伙人A和B提款時,借:合伙人提款——A5000元、B5000元;貸:銀行存款10000元。年末,結轉“合伙人提款”帳戶余額:借:合伙人資本——A60000元、——B60000元;貸:合伙人提款——A60000元、——B60000元。該合伙企業第一年實現凈收益300000元,年末應按照合伙協議中約定的分攤比例在合伙人之間進行分攤。
我國《合伙企業法》第三十三條規定:合伙企業的利潤分配、虧損分擔,按照合伙協議的約定辦理;合伙協議未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由合伙人協商決定;協商不成的,由合伙人按照實繳出資比例分配、分擔:無法確定出資比例的,由合伙人平均分配、分擔。合伙協議不得約定將全部利潤分配給部分合伙人或者由部分合伙人承擔全部虧損。由于合伙企業的生產經營狀況受各合伙人提供的勞務的數量和質量和投入的資本量和合伙人在某一職業或技術領域的能力或威望等因素的影響,在協商收入分享計劃時將支付合伙人工資以及按“合伙人資本”賬戶余額計算利息作為分配凈收入或凈損失的第一步的約定是合理的。
下面舉例說明幾種主要的合伙人損益分攤方法:
1、平均分攤,平均分攤顯然是一種最簡單的分攤方法。同時也是一種最常用的分攤方法。很多各伙企業的合伙協議約定合伙企業損益采用平均法分攤。
如果上例中A&B合伙企業將第一年的凈收入300000按照平均法分攤.其年末分攤損益的賬務處理為:借:合伙人損益300000元;貸:合伙人資本——A150000元、——B150000元。
2、按某一特定比率分攤。一些合伙企業的合伙協議約定按某一特定比率而非投資比率分攤合伙企業的損益。需要注意的是,合伙協議可以約定對凈收益和凈損失按同一比率進行分攤,也可以約定對凈收益和凈損失按不同比率進行分攤。
仍以A&B合伙企業為側,其合伙協議可以約定合伙人A和B分別按60%和40%的比率分攤凈收益和凈損失;也可以約定合伙人A和B分別按60%和40%的比率分享凈收益,但凈損失則平均分攤或以其他比率分攤。采集者退散
假如A&B合伙企業的合伙協議約定合伙人A和B分別按60%和40%的比率分攤凈收益和凈損失,則年末分攤損益的賬務處理為:借:合伙人損益300000元:貸:合伙人資本——A180000元、——B120000元。來
所以,合伙人A退伙時合伙企業的賬務處理為:借:合伙人資本——A60000元、——B5000元、——C5000元;貸:庫存現金70000元。若合伙人A從合伙企業退伙得到50000元.則合伙人A退伙時合秋企業的賬務處理為.借:合伙人資本——A60000元;貸:庫存現金500005元,合伙人資本——B5000元、——C5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