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企業關聯方利息支出稅前扣除標準有關稅收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08]121號)規定關聯方債權性投資與其權益性投資比例為2:1,在2:1之內的關聯方借款實際支付的利息,只要沒有超過同期銀行貸款利息的可以據實列支,但如果超過2:1比例之外如無其它證據證明相關交易是符合獨立交易性原則的,其超過部分不得在發生生當期和以后各期扣除。
同時這里要提醒注意的是:
(1)、所謂債權性投資:是指企業直接或者間接從關聯方獲得的,需要償還本金和支付利息或者需以其它具有支付利息性質的方式予以補償的融資。
其中企業間接從關聯方獲得的債權性投資包括:
?、訇P聯方通過無關聯第三方提供的債權性投資;
?、跓o關聯第三方提供的、由關聯方擔保且負有連帶責任的債權性投資;
?、燮渌g接從關聯方獲得的具有負債實質的債權性投資。
?。?)、《關于企業關聯方利息支出稅前扣除標準有關稅收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08]121號)規定企業自關聯方取得的不符合規定的利息收入應按照有關規定繳納企業所得稅。從這一點可以解讀,只要是關聯方公司之間產生了上述債權性投資,如果按獨立交易性原則計算正常借款利息收入的,對債權方在申報繳納所得稅時稅務機關有對利息收入作相應的納稅調增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