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房地產開發經營業務企業所得稅處理辦法〉的通知》國稅發[2009]31號文件規定,開發間接費指企業為直接組織和管理開發項目所發生的,且不能將其歸屬于特定成本對象的成本費用性支出。主要包括管理人員工資、職工福利費、折舊費、修理費、辦公費、水電費、勞動保護費、工程管理費、周轉房攤銷以及項目營銷設施建造費等。
所以可以理解,項目小區主體之內的售樓部、樣板間等營銷設施所發生的費用可以按照上述規定歸集入開發間接費用計入開發成本核算。出售時按照銷售開發產品進行稅務處理。
【例】A房地產開發企業在開發的B項目樓盤中的臨街商品住宅樓開設樣板間,建筑面積100平方米,裝飾裝修后對外開放,該項目樓盤建筑面積2000平方米,發生建造成本400萬元,另外樣板間裝飾裝修費用50萬元,其它開發間接費用100萬元,項目結束樣板間銷售價款100萬元,會計處理如下:
1.住宅樓建造成本會計處理:
借:開發成本400萬元
貸:應付賬款400萬元
2.樣板間裝飾裝修費用會計處理:
借:開發間接費用50萬元
貸:相關科目50萬元
借:開發成本150萬元
貸:開發間接費用150萬元
裝飾裝修費用50萬元可以和其它開發間接費用100萬元一并在該項目所有商品住宅樓之間按照建筑面積進行分攤,如果需要按套核算開發產品成本,也可以將裝飾裝修費用全部結轉至該套住宅的開發成本中。
3.結轉完工開發產品
借:開發產品550萬元
貸:開發成本550萬元
4.樣板間出售時的會計處理:
借:銀行存款100萬元
貸:預收賬款100萬元來
5.結轉樣板間銷售收入和銷售成本的會計處理:
借:預收賬款100萬元
貸:主營業務收入100萬元
借:主營業務成本27.50萬元(550÷2000×100)
貸:開發產品27.50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