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很多財務人員認為,投資性房地產屬于投資,因而在稅法上不能計提折舊,因為計提折舊就等于投資成本在稅前扣除了,而稅法規(guī)定投資持有期間投資成本是不能扣除的。針對這一說法,筆者談談自己的看法,供同行們交流.
根據會計準則規(guī)定,投資性房地產,是指為賺取租金或資本增值,或兩者兼有而持有的房地產。主要包括以下三個:1.已出租的土地使用權2.已出租的建筑物.3.持有并準備增值后轉讓的土地使用權。
按投資性房地產準則規(guī)定,投資性房地產的后續(xù)計量有兩種,成本模式和公允價值模式。
按成本模式進行后續(xù)計量時,可以比照固定資產進行核算;做為投資性房地產的土地使用權,按成本模式進行后續(xù)計量時,可以比照無形資產進行核算。與固定資產和無形資產一樣,要計提折舊(攤銷)和減值準備。
采用公允價值模式計量的投資性房地產不再計提折舊,不再進行攤銷,也不需要計提減值準備。但公允價值變動要計入當期損益。
下面我們要討論的是,如果企業(yè)采用的是成本模式,那么計提的折舊和攤銷可否稅前扣除?如果采用的是公允價值模式,稅法上可否計提折舊進行納稅調整?
首先看成本模式,會計上允許計提折舊,稅法是否可以扣除呢?根據企業(yè)所得稅法第八條規(guī)定,企業(yè)實際發(fā)生的與生產經營有關的合理的成本、費用、稅金和損失可以稅前扣除。投資性房地產以房屋為例,只有對外出租的房屋才屬于投資從性房地產,租金是投資性房的產取得的收入,折舊則是與取得該收入相關的成本,根據上述規(guī)定,完全符合稅前扣除的條件,所以成本計量模式下會計上計提的折舊稅法也應允許扣除,二者沒有差異。
再看一下公允價值計量模式,會計上規(guī)定,公允價值模式不再計提折舊和攤銷,但公允價值的變動則要計入當期損益。會計上之所以不計提折舊了,是因為公允價值變動就反映了投資性房地產的價值的變動情況,也就無需再計提折舊了。
那么稅法上可不可以提折舊呢?筆者認為,稅法上可以計提折舊,原因有二:
第一,因為稅法并不承認會計上的公允價值變動損益,公允價值升高,會計上確認的收益,稅法并不要求其納稅,同樣,公允價值下降會計上確認的損失,稅法也不允許稅前扣除,這樣看來稅法根本不考慮公允價值變動的問題。如果不允許計提折舊,那么出租房屋的成本如何體現(xiàn)呢?這顯然不符合權責發(fā)生制原則和實際發(fā)生原則。來
第二,既然稅法不承認公允價值變動,則在稅法上兩種價量模式都是一樣的,如同成本價量模式的原理一樣,租金是投資性房的產取得的收入,只有計提折舊才有可配比的成本,這無論對于納稅人還是稅務機關都是公平合理的。
綜上所述,投資性房地產無論會計上采用何種計量模式,稅法上都可以按照規(guī)定計提折舊并稅前扣除,如果會計上沒有計提折舊,則匯算清繳時可以做納稅調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