棄置費用僅適用于特定行業的特定固定資產,比如,核電站核廢料的處置、石油天然氣企業油氣水井及相關設施的棄置、煤炭企業井及相關設施的棄置等。(采掘企業)來
新準則規定,確定固定資產成本時,應當考慮預計棄置費用因素。
如果固定資產預計的棄置費用能夠可靠計量,企業應當根據或有事項準則,應將其棄置費用折成現值計入固定資產的原價(如煤炭行業的企業承擔的礦區廢棄處置義務應計入井及相關設施的賬面價值),同時確認為一項預計負債。即固定資產預計的棄置費用應計入固定資產的成本,并計提折舊。
【例1】2006年12月某核電站建造完成,其建造成本為50億元;該核電站30年后報廢,估計棄置費用為2億元,則應將2億元折現,作為計入固定資產的成本。假設折現率為6%,則2006年12月相關賬務處理如下:
現值=2億÷(1+6%)30=2億×0.1741=3482(萬元)
借:在建工程3482
貸:預計負債3482
將棄置費用計入固定資產成本后,可以計提折舊,與相關的收入配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