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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資產負債表債務法
計算步驟:①可抵扣或應納稅暫時性差異=賬面價值-計稅基礎;②遞延所得稅資產時點值(余額數)=可抵扣或應納稅暫時性差異×當期稅率;③各年度遞延所得稅資產發生額=本年度遞延所得稅資產時點值-上年度時點值。
1.2004年至2007年遞延所得稅資產總額為7.92萬元,2008年遞延所得稅資產賬面余額=30×25%=7.5萬元;2008年遞延所得稅資產借方發生額=7.5-7.92=﹣0.42萬元;2008年年應交所得稅=(100+6)×25%=26.5萬元;2008年所得稅費用=26.5+0.42=26.92萬元。
2.2009年由于固定資產的賬面價值和計稅基礎均為零,為此遞延所得稅資產賬面余額等于0;2009年年應交所得稅=(100-30)×25%=17.5萬元;2009年遞延所得稅資產借方發生額=0-7.5=﹣7.5萬元;2009年所得稅費用=17.5+7.5=25萬元。
3.會計分錄:
2008年,
借:所得稅費用26.92
貸:應交稅費—應交所得稅26.5
遞延所得稅資產0.42
2009年,
借:所得稅費用25
貸:應交稅費—應交所得稅17.5
遞延所得稅資產7.5
(二)利潤表債務法
計算步驟:①時間性差異=會計可提折舊-稅法允提折舊;②稅務應納稅所得額=會計利潤總額+時間性差異;③稅務應交所得稅=稅務應納稅所得額×當期稅率;④遞延稅款發生額=時間性差異×當期稅率;⑤會計所得稅費用=會計利潤總額×當期稅率-遞延稅款發生額。
1.2008年期初遞延稅款余額=24×33%=7.92萬元;本期發生的遞延所得稅資產=6×25%=1.5萬元;2008年由于稅率發生變化,應調整的遞延稅款=24×(25%-33%)÷33%=﹣1.92萬元;2008年遞延所得稅資產借方發生額=1.5+(﹣1.92)=﹣0.42萬元;2008年年應交所得稅=(100+6)×25%=26.5萬元;2008年所得稅費用=26.5+0.42=26.92萬元。
2.2009年本期發生的遞延所得稅資產=-30×25%=-7.5萬元;2009年年應交所得稅=(100-30)×25%=17.5萬元;2008年所得稅費用=17.5+7.5=25萬元。
3.會計分錄:
2008年:
①借:所得稅費用1.92
貸:遞延稅款1.92
②借:所得稅費用25
遞延稅款1.5
貸:應交稅費—應交所得稅26.5
2009年:
借:所得稅費用25
貸:應交稅費—應交所得稅17.5
遞延稅款7.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