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年新債務重組準則的修訂產生了一些不良的后果:首先,為關聯方提供了利潤操作的契機,上市公司可通過關聯方豁免其債務的方式達到扭虧為盈、避免停牌的日的。其次,債務人通過債務重組獲得了債權人的讓步,賬面上有較大金額的營業外收入,卻沒有實際的現金流入,然而,其納稅額卻成為企業真正的現金流出;加重了債務人的稅收負擔。再次,金額較大的重組收益一次性計入當期損益對企業利潤影響較大,會導致企業的盈利水平不具有可比性,可能導致企業籌資等方面風險的提高。針對上述存在的問題,筆者對債務重組的會計處理提出一些建議。
一、交易雙方是關聯方的會計處理
作為債務人,債務賬面價值與抵債資產的公允價值的差額是企業非日常活動所形成的、會導致所有者權益增加的、與所有者投入資本無關的經濟利益的流入,滿足利得確認的條件,應計入營業外收入。具體處理時:債務重組收益額較小時,對企業利潤的影響也較小,可全額計入當期的“營業外收入”賬戶。債務重組收益額較大時,筆者認為應當分期計入。在具體操作上,分期計入的金額可以根據債務重組業務的實際情況來判斷,可參照重組應付款項與企業應付款項的比率、債務重組收益本身的金額,也可參照債務重組收益與其他部分財務指標(如當期的利潤總額、凈利潤、主營業收入、營業外收入、資產總額等)所形成的比率,來劃定是否分期計量的界限和分期計量的金額。具體處理方法是:重組時先貸記“遞延收益”,每期確認收益時,再從該賬戶轉至“營業外收入”賬戶的貸方。
[例2]沿例1,假設甲公司與乙公司是非關聯方
乙公司會計處理為:
借:固定資產清理 300000
累計折舊 50000
貸:固定資產 350000
借:應付賬款 400000
貸:固定資產清理 300000
營業外收入——處置非流動資產利得 60000
——債務重組利得 40000
甲公司的會計處理為:
借:固定資產 360000
壞賬準備 20000
營業外支出——債務重組損失 20000
貸:應收賬款 400000
[例3]假設分期計量的標準為債務重組收益,主營業務收入≤10%。2008年2月10日,丙公司銷售一批材料給T公司,應收款項4000000元,合同約定6個月后結清款項。6個月后,丁公司由于發生財務困難無法支付貨款,與丙公司協商進行債務重組。經雙方協議,丙公司同意丁公司以一臺設備償還債務。T公司2008年主營業務收入為1000000元。該項設備的賬面原值為3500000元,已提折舊500000元,公允價值為3600000元。丙公司已提取壞賬準備200000元。抵債設備已運抵丙公司。
丁公司的會計處理為:
(1)債務重組日的會計處理
借:固定資產清理 3000000
累計折舊 500000
貸:固定資產 3500000
借:應付賬款4000000
貸:固定資產清理 3000000
營業外收入——處置非流動資產利得 600000
遞延收益 400000
(2)資產負債表日的會計處理
借:遞延收益 100000
貸:營業外收入 100000
丙公司的會計處理為:
借:固定資產 3600000
壞帳準備 200000
營業外支出——債務重組損失 200000
貸:應收賬款 4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