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甲集團公司有5個子公司,正常運營過程中,編制合并會計報表的時間周期怎樣確定?是每月、每季、半年、還是年度合并一次?
【答】《企業會計準則第33號——合并財務報表》第十一條規定,合并財務報表應當以母公司和其子公司的財務報表為基礎,根據其他有關資料,按照權益法調整對子公司的長期股權投資后,由母公司編制。
《企業會計準則——基本準則》第七條規定,企業應當劃分會計期間,分期結算賬目和編制財務會計報告。
會計期間分為年度和中期。中期是指短于一個完整的會計年度的報告期間。
第十三條規定,企業提供的會計信息應當與財務會計報告使用者的經濟決策需要相關,有助于財務會計報告使用者對企業過去、現在或者未來的情況作出評價或者預測。
根據上述規定,合并報表的編制期間應與經濟決策需要相關,新準則明確為年度和中期,中期可以是半年、季度,也可以是月度。
實際工作中,很多企業是參照原《企業會計準則——基本準則》第六條中對期間的規定編制的,即:“會計核算應當劃分會計期間,分期結算賬目和編制會計報表。會計期間分為年度、季度和月份。年度、季度和月份的起訖日期采用公歷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