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時間:2014-02-26 共1頁
保監產險〔2004〕145;號
關于進一步加強財產保險公司精算工作的通知
各財產保險公司、再保險公司:
為了促進財產保險業健康發展,防范控制經營風險,保護被保險人的利益, 各財產保險公司、再保險公司(以下簡稱保險公司)應當進一步加強精算工作。
根據《保險法》的有關規定,現將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從2004;年7;月1;日起,保險公司應指定一名精算責任人負責簽署本公司精算意見。
二、保險公司指定精算責任人,應經中國保監會核準。
(一)符合下列條件的人員,經中國保監會核準后可以擔任保險公司的精算責任人:
1、中國精算師,或通過中國準精算師資格部分課程考試(包括數學基礎Ⅰ、數學基礎Ⅱ、復利數學、風險理論、非壽險精算數學與實務),或經中國保監會認 可的精算人員;
2、從事保險精算工作或相關工作3;年以上;
3、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不含港澳臺)有住所;
4、無違法犯罪記錄;
5、在執業中,無不良記錄。
(二)符合下列條件的人員,每年經中國保監會核準后可以擔任保險公司的
精算責任人,但累計擔任的時間不得超過5;年。
1、獲得國外精算專業資格;
2、從事財產保險(再保險)精算工作或相關工作5;年以上;
3、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不含港澳臺)有住所或固定辦公場所;
4、無違法犯罪記錄;
5、在執業中,無不良記錄。
三、保險公司指定精算責任人,應向中國保監會提交以下書面材料:
(一)精算責任人姓名、地址、聯系電話;
(二)精算責任人身份證明;
(三)精算責任人職業資格證明;
(四)精算責任人工作履歷;
(五)中國保監會要求的其他材料。
四、保險公司與精算責任人解除聘用關系時,應向中國保監會提交報告,說明原因。
五、精算責任人應按照中國保監會的有關規定,對下列報告簽署精算意見,出具精算聲明書:
(一)保險產品的費率報告;
(二)責任準備金評估報告;
(三)償付能力報告;
(四)中國保監會要求的其他報告。精算責任人應當恪盡職守,根據專業知識,依據謹慎性標準,保證上述報告的精算基礎、精算方法和精算公式符合精算原理、精算標準和中國保監會的有關規定,精算結果準確合理。
六、精算責任人未按照有關規定認真履行職責的,中國保監會可以取消其精算責任人資格。
七、各公司應加強對精算人員的培養,在經營過程中充分發揮精算人員的作用,尊重精算人員提出的專業意見;同時采取必要措施,保證精算人員在發表精 算意見前獲得所必需的充分信息。
八、中國保監會負責中國精算師非壽險方向考試工作,相關時間與地點以中國保監會公告為準。
附件:精算聲明書
二ΟΟ四年二月四日
附件:
精算聲明書
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
本人已恪盡對XX;保險公司XX;報告精算審核的職責,確認該報告的精算基礎、精算方法和精算公式符合精算原理、精算標準和中國保監會的有關規定,精算結果準確合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