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時間:2010-01-19 共1頁
第四章 對會員的管理
第三十一條 期貨交易所接納的會員應當是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注冊登記的企業法人,并具有良好的資信。
第三十二條 期貨交易所會員管理辦法的內容應當包括:
(一)會員資格的取得條件和程序;
(二)會員資格的變更條件和程序;
(三)對會員的監督管理;
(四)會員違規、違約行為處理辦法;
(五)其他需要在會員管理辦法中規定的事項。
第三十三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參加會員大會,行使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在期貨交易所內進行期貨交易;
(三)使用期貨交易所提供的交易設施,獲得有關期貨交易的信息和服務;
(四)按規定轉讓會員資格;
(五)聯名提議召開臨時會員大會;
(六)按照期貨交易所章程和交易規則行使申訴權;
(七)期貨交易所章程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三十四條 會員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
(二)遵守期貨交易所的章程、業務規則及有關決定;
(三)按規定交納各種費用;
(四)執行會員大會、理事會的決議;
(五)接受期貨交易所監督管理;
(六)期貨交易所章程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三十五條 期貨交易所應當制定席位管理規則。會員不得將席位全部或者部分以出租或者承包等形式交由其他機構和個人使用。
第三十六條 期貨交易所每年應當對會員遵守期貨交易所業務規則的情況進行抽樣或者全面檢查,并將檢查結果上報中國證監會。
期貨交易所行使監管職權時,可以按照期貨交易所章程和交易規則及其細則規定的權限和程序對會員進行調查取證,會員應當配合。
第三十七條 期貨交易所可以根據交易、結算業務的需要,設立特別會員。特別會員的種類、資格條件以及權利、義務由期貨交易所章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