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時間:2012-06-21 共1頁
內容摘要:昨日(6月20日),證監會就《證券投資基金管理公司管理辦法》(下稱《管理辦法》)及其配套細則的修訂草案、《關于實施有關問題的規定》(下稱《QFII辦法》)公開征求意見,正式發布實施《證券投資基金運作管理辦法》(下稱《運作辦法》),有關部門負責人對擬修改《基金管理公司特定客戶資產管理業務試點辦法》(下稱《專戶辦法》)及其配套規則的情況進行了介紹。
擬放寬QFII門檻和持股比例、降低基金公司準入及業務管制、為推出發起式基金及基金公司上市預留法律空間。
支持基金行業創新發展,加快推動基金業向現代財富管理行業轉型的措施,密集出臺。
昨日(6月20日),證監會就《證券投資基金管理公司管理辦法》(下稱《管理辦法》)及其配套細則的修訂草案、《關于實施有關問題的規定》(下稱《QFII辦法》)公開征求意見,正式發布實施《證券投資基金運作管理辦法》(下稱《運作辦法》),有關部門負責人對擬修改《基金管理公司特定客戶資產管理業務試點辦法》(下稱《專戶辦法》)及其配套規則的情況進行了介紹。
從新的監管內容上來看,體現了放松管制、推動行業創新發展的基本思路,即“拓寬基金公司業務范圍、擴大投資標的、松綁投資運作限制、優化公司治理、規范行業服務行為”。
為進一步加大引入QFII投資者,《QFII辦法》從降低資格要求、增加運作便利性、擴大投資范圍、放寬持股比例限制等方面作出修訂。按照修訂稿,境外長期資金申請QFII資格的要求降至“2年經營時間、5億美元證券資產規模”,QFII可以自有資金單立賬戶投資,所有境外投資者持股比例限制由20%提至30%,同時擬允許QFII進入銀行間債券市場投資。
《管理辦法》的修訂,則適度降低了基金公司準入門檻和業務管制,包括取消持股5%以下股東的審核,為推出發起式基金及基金公司上市預留了法律空間;取消主要股東持股比例和關聯持股限制,同時為避免監管套利規定單個或有關聯關系股東持股超過50%的,該股東及其控制機構不得經營與基金公司相同或類似的證券資管業務。另外,《管理辦法》明確允許基金設立專業子公司、將部分業務進行服務外包。
與此同時,根據《專戶辦法》修改稿,監管部門還擬允許基金公司開展專項資產管理業務,通過設立專項計劃投資于非上市的股權、債權、收益權以及其他資產。同時,取消資產管理計劃投資比例限制,改為由基金公司與專戶業務客戶自行約定投資比例。
基金開展專戶業務的管制也將進一步放松,包括可設立專業子公司開展專戶業務、取消費率管制規定、在保留強制托管制度基礎上對托管機構不再作要求、不再限制單筆委托金額超過300萬元以上的投資者人數等,同時,監管部門還擬優化申購贖回頻率安排,并允許資產管理計劃份額通過大宗商品平臺轉讓。
業內人士稱,隨著這些措施的實施,將推動境內外場外資金入市。
證監會松綁QFII投資范圍與持股比例
持股上限將從20%提高到30%
持股上限從20%提高到30%;允許進入銀行間債券市場——證監會昨日就《關于實施有關問題的規定》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擬對QFII資格要求、投資范圍與持股比例等進一步松綁。
證監會相關部門負責人還表示,未來,證監會將繼續加快QFII資格審批,積極與相關部門協商提高QFII投資額度上限。
據了解,本次《規定》修訂的內容主要涉及降低QFII資格要求,擴大投資范圍,并放寬QFII持股比例限制等。
具體來看,為體現鼓勵境外長期資金進入我國資本市場的政策導向,《規定》擬降低QFII資格要求,將資產管理機構、保險公司、其他機構投資者如養老金、主權基金等的經營時間由5年降為2年,證券資產規模由50億美元降為5億美元。
在增加QFII運作便利方面,《規定》將允許QFII為自有資金或管理的客戶資金分別開立證券賬戶,并通過修改相關規定,滿足QFII選擇多個交易券商的需求。
同時,在目前已經允許QFII參與股指期貨交易的基礎上,《規定》還將擴大其投資范圍,允許QFII進入銀行間債券市場。
監管層還放寬了QFII持股比例,將所有境外投資者的持股限制由20%提高到30%,單個境外投資者的持股限制不變。
為加快QFII資格審核,《規定》還明確QFII資格申請文件的電子提交方式,并簡化了申請資格文件的要求。
“由于部分境外機構投資者資金規模巨大,目前我國10億美元的QFII額度上限難以滿足其投資需求。”證監會相關部門負責人表示,以大型養老金和主權基金為代表的多家機構投資者,在獲批QFII資格后,仍在積極申請增加投資額度。
據透露,證監會將繼續加快QFII資格審批,并將積極與相關部門協商,提高QFII投資額度上限,增加QFII開立資金賬戶和運作的便利性,吸引更多境外長期資金進入資本市場。
證監會放松業務管制
完善基金公司股權政策
取消對持股5%以下股東的審核,為專業人士持股及基金公司上市預留空間。
取消內資基金公司主要股東持股比例不超過49%的規定。
將主要股東的持股鎖定期由1年延長為3年。
證監會昨日就《證券投資基金管理公司管理辦法》(以下簡稱《管理辦法》)及其配套規則修訂草案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草案擬對《管理辦法》中部分行政許可項目進行調整,取消主要股東持股比例限制,延長股東持股鎖定期,并對基金公司股東結構、組織形式等方面的規定進行了調整。
對《管理辦法》中涉及的部分行政許可項目,修訂草案進行了調整。具體包括:取消對持股5%以下股東的審核,以便利民間資本進入基金行業,為專業人士持股及基金公司上市預留法律空間。草案還取消了變更基金公司名稱、住所、股東同比例增減注冊資本等行政許可項目。
草案同時取消了主要股東持股比例和關聯持股限制,并加強了董事會、監事會建設。
修訂后的草案取消了內資基金公司主要股東持股比例不超過49%的規定。對單個股東或者有關聯關系的股東合計持股比例達50%以上的,在現有獨立董事不少于董事會人數三分之一的基礎上,明確與上述股東有關聯關系的董事不得超過三分之一。
草案還要求,基金公司監事會應當包括股東代表和公司職工代表,其中職工代表比例不得少于監事會人數的二分之一。
為避免同業競爭,防止監管套利,修訂后的《管理辦法》擬要求基金公司的單個股東或者有關聯關系的股東合計持股比例在50%以上的,該股東及其控制的機構不得經營與基金公司相同或類似的證券資產管理業務。
對目前已達到或超過50%的基金公司,實行“老人老辦法,新人新辦法”。
為進一步規范股東、實際控制人的行為,草案還延長了主要股東的持股鎖定期,將主要股東的持股鎖定期由1年延長為3年,同時取消股東出讓股權未滿3年不受理其設立基金公司或受讓股權申請的限制。
修訂后的《管理辦法》還將要求基金公司豐富組織形式,允許基金公司設立專業子公司,或將部分業務進行服務外包;公司應強化監管措施,維護基金持有人利益,并加強業務規范,引導公司合規穩健運行。
此外,此次修訂將境外股東應當具備的資產管理經驗由管理公募基金拓寬到具有管理養老金、慈善基金、捐贈基金等方面的經驗,以更好地順應我國基金公司專業化投資的需要,繼續推動基金業對外開放。
基金專戶投資范圍放寬比例不設限
基金專戶業務將迎來全面“松綁”。
證監會有關部門負責人昨日表示,擬對《基金管理公司特定客戶資產管理業務試點辦法》(下稱《辦法》)及其配套規則進行修訂。按照修訂思路,基金將可設立專業子公司開展專項資產管理業務并投資于非上市公司股權、債權、收益權及其他資產,資管計劃投資比例限制擬取消,“一對多”賬戶200人限制也將放寬。
證監會有關部門負責人表示,此次修訂的主要內容包括三方面:一是拓寬基金資產管理計劃的投資范圍,二是進一步放松對基金專戶業務的管制,三是加強風險控制。
具體而言,首先是拓寬投資范圍,允許基金公司設立專項資管計劃投資于非上市的股權、債權、收益權以及其他資產;其次是取消投資比例限制,刪除有關基金資管計劃投資單只股票不得超過計劃資產凈值20%以及投資單一證券不得超過10%的規定,使基金公司根據產品特點和客戶需求自行約定投資比例,設計更為靈活的產品,如投資單一中小企業私募債的資管計劃等。
至于放松管制,證監會擬允許基金公司采用專業子公司的形式開展特定資管業務;取消關于費率管制方面的規定,由基金公司與客戶約定收費標準;優化申購贖回安排,增加豁免條款,使“為單一客戶設立的資管計劃、為多個客戶設立的現金管理類資管計劃及證監會認可的其他資管計劃”可靈活安排申贖,不受目前一季度至多開放一次的限制;保留強制托管制度,但對托管機構不再做具體要求。
同時,《辦法》修訂還擬允許基金資管計劃份額通過大宗交易平臺轉讓,并對“一對多”業務人數由不超過200人放寬至不限制單筆委托金額超過300萬元以上的投資者人數。
另外,《辦法》還在風險控制上作出了進一步規定,明確了基金公司開展專戶業務的條件;提出基金公司應建立嚴格的風險隔離制度,須成立子公司才能開展專項資管業務,從而將專項資管業務風險從公募基金剝離出來;同時還將對專項資管業務的監管要求和業務規范予以明確。
為配合《辦法》修訂,下一步,證監會還將修改多個配套規則。
注冊制發起式基金漸行漸近
監管層修改相關規定,為注冊制發起式基金預留空間。
6月20日,證監會正式公開《關于修改第六條及第十二條的決定》(以下簡稱《決定》)。
證監會有關部門負責人表示,《基金運作管理辦法》(以下簡稱《運作辦法》)的修改為將來實行基金產品注冊制,以及推出發起式基金預留了空間。
首先,《決定》刪除了第六條第8項關于“申請募集基金,擬任基金管理人應滿足前只獲準募集的基金,基金合同已經生效”的規定,允許基金管理公司同時上報多只基金的募集申請,為現在實行的多通道審核制度提供依據,并為將來實行基金產品注冊制預留了空間。
其次,對《運作辦法》第十二條,《決定》增加了“基金管理公司在募集基金時,使用公司股東資金、公司固有資金、公司高級管理人員或基金經理等人員資金認購基金的金額不少于一千萬元人民幣,且持有期限不少于三年;基金募集份額總額不少于五千萬份,基金募集金額不少于五千萬元人民幣;基金份額持有人的人數不少于兩百人。”的表述,為推出發起式基金預留了空間。
據證監會有關部門負責人介紹,本次《運作辦法》的修改共收到10家機構的14條意見。
修改意見主要分為三類:一是建議放寬基金公司固有資金、高管和基金經理的投資范圍,允許其投資ETF、封閉式基金;二是要求降低發起資金的認購金額或鎖定期限;三是推出發起式基金操作方面的相關問題。
“對于放寬投資范圍的建議,目前相關工作正在同步進行。”該負責人表示,出于保護投資人利益的考慮,證監會對第二類建議未予采納;而關于設立發起式基金,證監會相關部門將專門下發相關通知,明確相關政策和具體措施。
下一步,證監會將繼續放松管制,深化基金產品審核市場化改革,條件成熟時,將研究推動基金產品從核準制向注冊制轉變,最大限度地發揮市場在資源配置中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