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時間:2014-12-29 共1頁
食物中毒調查處理
一、食物中毒調查的主要內容和方法
(一)現場調查
1.搶救治療中毒病人 首先積極搶救和妥善安置病人。救治病人需臨床醫生與食品衛生監督人員密切配合。
2.調查中毒食物及原因 在了解中毒發生的時間、地點、中毒人數、中毒經過的基礎上,重點查清引起中毒的食物及原因。
(1)調查中毒食物 當一旦吩確是食物中毒事件時,要圍繞食物關系,調查可疑食物。
以發病前24小時為重點,不得少于72小時,并對比調查病人與非病人的膳食史。凡患者吃過而非患者未吃過的食物,即初步判斷為可疑食物,即中毒食物。
(2)調查中毒原因 從食物的采購、運輸、貯存、烹調、加工及食用方法等各環節,查明食物所處條件,如環境、設備及用具的衛生狀況,接觸食品人員的健康狀況與衛生習慣等,查清引起食物中毒的原因。
(3)調查患者食物史、癥狀和體征 詳細詢問24小時甚至72小時的食物史、主要臨床表現,并詳細檢查。
(二)采樣檢驗
采樣范圍及樣品量:可疑食物或剩余食物200~500g,容器、用具洗滌水100-200ml,病人嘔吐物50~200g,洗胃水l00~200ml,血液5~l0ml,糞便5~l0g.采樣檢驗的目的要明確,樣品須具有代表性,一式三份:一份檢驗、一份備檢、一份存查。
二、現場處理
1.立即封存可疑食物 可疑食物一經確定應立即封存。已封存的食物未經衛生部門或專業人員許可,不得解除封存。
2.善后處理 中毒食物應經消毒后予以銷毀。接觸過中毒食物的容器、用具應煮沸或用1%~2%堿水煮沸消毒。患者的嘔吐物、排泄物可用20%右灰乳或漂白粉消毒處理。被污染的地面及其他物品可用3%來蘇爾消毒。患病的炊事人員待治愈后方可重返原崗位工作。對違反食品衛生法的食物中毒肇事者,應據情節依法予以訴訟或行政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