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時間:2014-12-29 共1頁
藥物性肝病(drug induced liver disease)簡稱藥肝,是指由于藥物或及其代謝產物引起的肝臟損害。可以發生在以往沒有肝病史的健康者或原來就有嚴重疾病的病人,在使用某種藥物后發生程度不同的肝臟損害,均稱藥肝。目前至少有600多種藥物可引起藥肝,其表現與人類各種肝病的表現相同,可以表現為肝細胞壞死、膽汁淤積、細胞內微脂滴沉積或慢性肝炎、肝硬化等。
診斷依據
藥物性肝病的診斷標準,應考慮下列因素:
1.肝損傷發生與用藥的時間關系:絕大多數肝損傷的出現,在用藥5~90天內,或停藥后15天內發生。
2.肝損傷的病程與停藥或繼續用藥的關系:急性肝細胞損傷型的肝損傷,大多在停藥15~30天內明顯改善,急性淤膽型或混合型,于停藥30~60天內基本恢復。
3.再度給藥與肝損傷發生的時間關系:如上次給藥后造成肝損傷的病人,再度給藥后多數在15天內發生肝損傷。
4.肝損傷的定義:包括組織學和肝臟生化功能。肝細胞損傷為ALT大于正常值上界2倍以上,淤膽型損傷為ALP大于正常值上界2倍以上,可伴有或不伴有血清膽紅素增高。在一周間隔測定2次,均為異常。單次增高或ALT/ATP值在正常值上界1~2倍之間,不能診斷為藥物性肝病,需定期復查。
5.排除其他致病因素如:各型病毒性肝炎,酒精性肝病,脂肪肝,自身免疫性肝病等。
6.合并用藥:一種為主,或二者的共同作用(如異煙肼與利福霉素)。
7.其他同時存在的因素:例如慢乙肝攜帶者,糖尿病,甲狀腺病,肌病,膽道疾病等。
8.文獻上有關該藥對肝臟影響的記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