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時間:2010-01-20 共5頁
鑒于UCP500對UCP400作出了諸多修改,為便于UCP500的正確實施,國際商會對第416號出版物(即《國際商會的標準跟單信用證格式》)進行了修訂,編輯出版了《為UCP500制定的新版標準跟單信用證格式》(The New Standard Documentary Credit Forms for the UCP500),即國際商會第516號出版物。該出版物兼顧申請人、受益人和銀行的利益。每種格式附有指導注解,以減少信用證各方當事人由于申請開證、開立、通知及修改信用證中的不熟練及不準確而帶來的風險。該出版物包括以下標準格式:標準跟單信用證申請書格式,標準跟單信用證開證格式,標準跟單信用證連續格式,標準跟單信用證修改格式及標準跟單信用證通知格式。由于銀行與開證人之間的契約是開證申請書,且開證行須按照開證申請書的內容向受益人開立信用證,即開證申請書格式為上述開證格式等的基礎,因此,以下,本文著重以標準跟單信用證申請書格式為例介紹第516號出版物。
一、標準跟單信用證申請書格式 標準跟單信用證申請書格式見附件1。
標準跟單信用證申請書格式講解如下: 1.申請人(Applicant) 此處應填申請人的準確名稱和詳細地址,如街道、郵編等。 2.開證行( Issu ing Bank)
為方便起見,開證行可將其名稱及地址預先印在此處。 3.申請書的日期(Date of Application)
此處指填寫標準跟單信用證申請書的日期。 4.到期日和交單地點(Expirx Date and Place for Presentationof Documents) (l)UCP500第四十二條a分條規定,所有信用證均須規定一個到期日及一個付款、承兌的交單地點。對議付信用證尚須規定一個議付交單地點,但自由議付信用證除外。除UCP500第四十四條規定的對到期日的順延情況外,到期日應視為提交單據的到期日。 (2)跟單信用證的有效期長短應視交易的具體情況而定。有效期太短將引起展期的麻煩,有效期太長則會造成額外的銀行費用。
(3)交地點通常指使用跟單信用證的城市或國家。除非注明城市或國家,自由議付信用證將視為任何地點的任何銀行均可對該信用證項下的匯票及/或單據議付。 5.受益人(Beneficiar) 受益人即指有權使用信用 證之人,該受益人為收取信用證項下款項,須提交符合信用證條款和條件的單據。此處應填寫受益人的完整名稱和詳細地址。通常,信用證中的受益人就是貨物的賣方,但經當事人同意,信用證可以下述第三者為受益人:
(l)賣方公司中的一個子公司、一個部門或一個附屬機構。
(2)賣方的商業合伙人。
(3)貨物及/或服務的最終供應者。
6.航空郵寄開證(Issued by (air)Mail)
通常以時間和費用因素決定是否采用航空郵寄開證。
7.簡電通知 (with Brief Advice by Teletransmission)
簡電通知(預先通知)的作用是確保受益人在開證前預先獲知開證及信用證的主要內容,但有效的信用證將是隨后寄出的正式信用證文本。
8.電訊開證(Issued by Teletransmission)
電訊開證包括以電報、電傳、傳真及數據傳送網絡(如 SWI FT)等方式傳送信用證。除非傳遞信息中另有規定,該電訊將視為完全有效的信用證文本(Operative Instrument).
通常由開證行決定采用何種電訊傳遞方式,如申請人欲使用特定的電訊方式,則應在附加指示中予以聲明。如申請人不愿使電訊作為有效的信用證文本,則應在附加指示中予以注明。
9.可轉讓信用證(transferable Credit)
只有明確注明可轉讓的信用證方可轉讓。
10.保兌(Confirmation of the Cred it)
信用證是否須由另一銀行加具保兌須由申請人與受益人之間的協議決定。如申請人在“要求保兌( Requested)”的空格內加以標注,則表明其欲請開證行授權或要求另一銀行向受益人保兌該信用證。如申請人在如受益人要求時,“授權保兌(Authorized if Requested byBenficiary)”空格內加以標注,則表明其欲請開證行指示被指定銀行在向受益人通知信用證時不要加具保兌,但如隨后受益人要求信用證予以保兌時,則被指定銀行已被授權對該信用證加具保兌。
11.金頷( Amount)
信用證金額應分別以大小寫表示。貨幣名稱應使用國際標準化組織制定的貨幣代號表示,如USD(美元)、GBP(英鎊)、DEM(德國馬克)等。 按UCP500第三十九條a分條規定,在金額前加上約(Ahout)、大概(Approximately)、大約(Circa)或類似的詞語時,金額即有10%的增減幅度。
12.使用信用證的(被指定銀行)
UCP500第十條b分條規定,除非信用證規定只能由開證行使用,一切信用證均須指定某家銀行(被指定銀行),并授權其付款、承擔延期付款責任、承兌匯票或議付(自由議付信用證除外)。
(l)被指定銀行的選定 如申請人不知道受益人愿意選擇哪家銀行使用信用證,他可以: a)加注由你們選擇的銀行; b)或留著空格不填,此時開證行將選擇一家被指定銀行; c)如受益人指明了被指定銀行,則申請人應相應地通知開證行。然而,申請人應警惕:受益人的請求中的任何使申請人感到不尋常的事情都可能是潛在詐騙的危險信號。
(2)信用證可適用的方式
如前所述,按兌現方式的不同,信用證可分為四種:即期付款信用證、XX天后延期付款信用證、承兌后XX天付款信用證及議付信用證。
13.分批分期裝運
(l)分批裝運
UCP500第四十條a分條規定,除非信用證另有規定,允許分批支款及/或分批裝運。盡管如此,還是建議申請人在申請書中明確表明是否允許分批裝運。 (2)分期裝運 分期裝運是指在信用證指定的不同期限內分期裝運,如:1.2萬噸山東一級滑石塊自1996年1月起分12個月等量裝運,即每月裝運1000噸。UCP500第四十一條規定,除非另有規定,分期裝運下,如其中任何一期未按信用證所規定的期限及時裝運,則信用證對該期及以后各期均視為無效。由于分期裝運與分批裝運大不相同,所以,如申請人欲要求分期裝運,則應在申請書正文或附加指示中單獨注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