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4.轉運
在申請人決定是否允許轉運前,應首先明確所采用的運輸方式,并應參閱UCP500第二十三條至第二十八條中有關采用海運提單,非轉讓海運單,租船約提單,多式聯運提單,空運單據,公路、鐵路或內河運輸單據等情況下的轉運定義及特殊規定。
15.申請人投保
如保險事宜由申請人辦理,則申請人須在此注明。
16.運輸細節
UCP500第四十六條明確規定了“裝運”一詞的含義。應在申請書中明確、完整地規定裝運地和目的地,并應在不得遲于(Not Laterthan)后規定一最近裝運期,否則,信用證的有效期將視為最遲裝運期,此類信用證稱為雙到期信用證。UCP500第四十六條b分條規定,在規定裝運日期時,不應使用諸如迅速、立即、盡快之類詞語,如使用此類詞語,銀行將不予置理。UCP500第四十六條。分條規定,如使用于或約于之類詞語限定裝運日期,銀行將視為在所述日期前后各5天內裝運,起迄日包括在內。
如前所述,按兌現方式的不同,信用證可分為四種:即期付款信用證、XX天后延期付款信用證、承兌后XX天付款信用證及議付信用證。
17.貨物描述
按UCP500第五條規定,貨物描述應簡短,力戒列舉過多細節。UCP500第三十九條規定,凡約(About)、大概(Approximately)或類似詞語用于信用證金額、數量和單價時,應解釋為有關金額、數量和單價有不超過 10%的增減幅度。
18.貿易術語
此處填 CIF ROTTERDAM,FOB QI NGDAO等。有關貿易術語的細節參見《1990年貿易術語國際解釋通則》。
19.規定之單據
UCP500第二十條提醒申請人,必須明確指明信用證項下憑以付款、承兌或議付的單據名稱,正本、副本份數。
UCP500中有關單據的正、副本的規定有以下幾點:
(l)除非信用證另有規定,只要單據注明為正本,如必要時,已加簽字,銀行也將接受下列方法制作或看來是按該方法制作的單據作為正本單據:影印、自動或電腦處理、復寫。
?。?)除非信用證另有規定,銀行將接受標明副本字樣或沒有標明正本字樣的單據作為副本單據,副本單據無須簽字。
?。?)如信用證要求多份單據,諸如一式兩份兩張等,受益人可提交一份正本,其余份數以副本來滿足,但單據本身另有顯示者除外。
另外,UCP500第二十條a分條規定,不應使用諸如第一流、著名、合格、當地及類似意義的詞語來描述信用證項下應提交任何單據的出單人。如信用證含有此類詞語,則只要所提交的單據表面與信用證其他條款相符,且并非由受益人出具,銀行將照單接受。
按UCP500第二十一條規定,當要求提供運輸單據、保險單據和商業發票以外的單據時,信用證中應規定該單據的出單人及其措辭或內容。如信用證對此未作規定,只要所提交的單據的內容與提交的其他規定單據不矛盾,銀行將接受此類單據。
20.商業發票
如申請人要求對發票予以證明、簽證或其他類似要求及/或要求發票表明任何特定細節、資料、聲明時,申請人應準確指明證明、簽證人及/或如何在發票中寫出任何特定細節、資料、聲明。
21·運輸單據
申請人應根據運輸方式的不同合理選擇各種運輸單據。UCP500第二十三條至第三十條詳細列明了在各種運輸單據下銀行可接受反拒絕接受的事項。在規定運輸單據時,申請人應注意以下幾點問題:
?。?)清潔單據。
UCP500第三十二條對清潔運輸單據作了解釋,并規定除非信用證另有規定,銀行將拒受不清潔單據。所謂不清潔運輸單據,是指載有明確宣稱貨物及/或包裝狀況有缺陷的條款或批注的運輸單據。不清潔條款本例如下: XX包撕破(XX Ba1esTorn); X X輛汽車車體表面擦刮/凹痕(Car Body Surfaces ScratcheV Den-ted)在某些貿易中,某些不清潔條款是可接受的,為此,申請人應明確指明哪種不清潔條款是可接受的。如在鋼材貿易中,各類生銹條款(Rust CIaus)皆視作正常,且對受益人來講可接受。因而,申請書中應明確規定:生銹條款可接受。
(2)租船合約提單
在采用海運或包括一段海運航程的多式運輸方式下,如申請人允許運輸單據中注明受租船合約約束,則應在信用證申請書中作出如此特別指示。
(3)航空運輸單據當采用空運方式時,申請書中應明確規定采用何種航空運輸單據,如空運單、航空貨運單等。由于航空運輸單據不是物僅憑證,且不可流通轉讓,因此,申請人應指明航空運輸單據中的特定收貨人的名稱及地址,不應要求憑指定(To order)的航空運輸單據。另有,國際航空運輸協會(IATA)對每批托運貨物簽有3份正本及9份副本空運單,這3份正本空運單分別為: l)第一張正本空運單(交承運人) 2)第二張正本空運單(交收貨人) 3)第三張正本空運單(交發貨人) 由上可見,只有發貨人才能取得第三張正本空運單,故不應在申請書中要求受益人提交多于一張的正本空運單據,也不應要求全套正本空書中要求受益人提交多于一張的正本空運單據,也不應要求全套正本空運單或航空貨運單。
?。?)貨裝艙面
UCP500第三十一條規定,銀行不接受注明貨物已裝或將裝于艙面的運輸單據(集裝箱除外)。因此,如貨物的性質使得有必要將貨物裝于艙面時,申請人應在申請書中特別注明允許貨裝艙面。
?。?)帆船
如申請人允許貨裝帆船,則應在申請書中明確注明。否則,銀行將拒受注明載貨船只僅以風帆為動力的運輸單據。
22.保險單據
UCP500第三十四條至第三十六條對保險單據作有詳細規定。申請人在規定保險單據時應注意以下幾點:
?。╨)在買賣雙方選擇由買方自己負責辦理保險事宜的貿易術語(如FOB、CFR等)時,申請人仍可在申請書中要求受益人提供以下單據: l)發致申請人的列有裝運詳情的電傳副本,以使申請人憑以向保險公司作出有關保險聲明。 2)發致信用證中指定保險公司的聲明書,宣稱貨物已在申請人的保險單下保險。
?。?)UCP500第三十五條規定,申請人在規定保險單據時,應明確規定要求投保的險別及附加險,避免使用諸如通常險別等意義不明確的條文。
(3)UCP 500第三十六條規定,如信用證規定投保一切險時,銀行將接受含有任何一切險批注或條款的保險單據,不論其有無一切險標題,甚至表明不包括某種險別。銀行對未經投保的任何險別不予負責。
?。?)如申請人要求投保無免賠率的保險,則應在申請書中對此予以明確注明。
23.其他單據
在要求除運輸單據、保險單據和商業發票以外的任何單據時,申請人應對此類單據的出單人、措辭及其內容予以明確規定。
24.交單期
UCP500第四十三條規定,除規定一個信用證有效期外,凡提交運輸單據的信用證,還須規定一個在裝運日后按信用證規定必須交單的特定期限。如未規定該期限,銀行將不予接受遲于裝運日后21天提交的單據。但,無論如何,提交單據不得遲于信用證的到期日。在規定交單期時,申請人應考慮受益人備單及向指定銀行提交單據所需的時間。
25.附加指示 此處用來填寫需要時的附加指示
26.結算 ?。?)通常,在申請書中預先印就授權借記申請人賬戶的條文。
?。?)如采用其他結算方式,則應在此處注明如何辦理結算。
(3)如申請人的賬號尚未填寫在申請人欄內,則應在此處將申請人賬號給出。
27.簽字
申請書應在此處由申請人簽字并加列日期。
二、標準跟單信用證開證格式標準跟單信用證開證格式的用途
1.用做(航空)郵寄開立信用證。
如果信用證是(航空)郵寄開證,就應一直使用標準跟單信用證開證格式。
2.用做有效的信用證文件。
1)標準跟單信用證開證格式還可用做UCP500第十一條a分條第Ⅱ款規定的有效信用證文件。
2)除非采用傳真遞開立信用證,以標準跟單信用證開證格式適當證實之用,本格式不應與電訊傳遞作為有效信用證文件一同使用。標準跟單信和證開格式的填寫(標準跟單信用證開證格式樣本見附件2):
1.信用證類型的表示方法
(1)不可撤銷的信和證標準跟單信用證開證格式是為開立不可撤銷的跟單信用證而擬訂的。
(2)可撤銷的信用證
很少情況下使用這種格式開立可撤銷的跟單信用證,使用時要去掉不可撤銷字樣,并以可撤銷字樣代替之。
2.號碼
開證行的信用證編號。
3.開征地點和日期
?。╨)開征地點是指開證行所在地。
?。?)采取(航空)郵寄開證時,打上的開證日期通常即為郵寄信用證的日期。 ?。?)標準跟單信用證開證格式用作有效的信用證文件時(即在已先發出電訊,而該電訊又非有效的信用證文件的情況下),要打上的日期應為電訊中的開證日期。
(4)如電訊中未標出明確的日期,所要填寫的日期應為電訊傳遞的日期。 當標準跟單信用證開證格式當作有效的信用證文件時,應清楚地注明:為證實我行XX日電訊,本信用證為有效的信用證文本。
4.有效日期和地點
?。╨)如 UCP500第四條所規定,所有的信用證必須規定交單要求付款、承兌、議付的到期日。
?。?)應加列日期,而不是一段時期。
?。?)在該到期日那天或以前必須提交單據的地點為到期地點。該地點通常為一個城市或一個國家。因此,有效日期和地點的不例應為: *98.04.06 in London
(4)所選擇的有效地點必須與信用證下提交單據給指定銀行的所在地一致。
5.申請人
申請人的名稱和地址。
6.受益人
開立信用證受益的當事人的名稱和地址。
7.通知行 ?。╨)此處填寫將信用證通知給受益人的銀行名稱和地址。
?。?)參考編號下面不應填寫任何內容(此處是供通知行使用的)。
?。?)如果通知行還是UCP500第十條b分條所提到的指定銀行,亦需在第9項使用信用證的銀行標題下填上其名稱和地址。
8.金額
?。?)金額應用大寫和小寫表示,此處需要適當警戒未經授權的改動。
?。?)如金額前加上Ahout,APProximately,Circa等詞語,信用證將允許有UCP500第三十九條。分條提到的10%的金額增減幅度。
?。?)貨幣應用國際標準化組織制訂的貨幣代號來表示,如:
l)U S D代表美元;
2)G B P代表英鎊;
3)DEM代表德國馬克。
9.指定銀行及信用證的可用性
信用證在此處要表明指定銀行及其可用性的細節。
(l)使用信用證的銀行
1)應填寫:
?。╝)指定銀行的名稱和地點,或;
(b)如為自由議付信用證,則應填寫:Any Bank in(City or Country)。
(c)如通知行是指定銀行,則通知行的名稱、地點應填寫在此處。
2)UCP500第十條b分條規定:如開證行指定一家銀行,或允許任何議付,或授權或要求另一家銀行加具保兌,開證行分別授權上述銀行憑表面與信用證條款相符的單據付款、承兌匯票,或者議付,并保證依照本慣例對上述銀行予以償付,開證行應該銘記此項規定。你們(YOU)或你們的(YOUR)詞語表示,應該避免,原因是其含意隨格式各頁不同而改變。
?。?)使用方式
在相應的方格內加注X,以表明信用證是否使用下列兌現方式之
1)即期付款,或;
2)延期付款,或;
3)承兌匯票,或;
4)議付
(3)即期付款
1)在即期付款信用證中,僅在申請人指示要求匯票時才在要求匯票的方格內標上X。
2)如信用證規定匯票,應要求一立以指定銀行為付款人的即期匯票。
?。?)延期付款
如在此方格內標上X,還必須加注指示,以表明付款到期日的確定方法,例如:
1)裝運日后30天。
2)交單以后15天。
?。?)承兌
如在此方格內標上X,必須加注指示,以表明承兌到期日的確定方法,例如:
1)見票后30天。
2)裝運日后180天。
(6)議付
如議付信用證要求匯票,則應要求開立以開證行或指定銀行為付款人的即期匯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