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準確說明
UCP500第二十條提醒開證行必須準確地規定在該信用證項下憑何種單據付款、承兌或議付。
?。?)單據名稱
單據已有特定的名稱時,例如:
l)歐洲共同體1號證明書,或;
2)價值和產地聯合證明書,就應一直規定這種特定名稱。
?。?)哪些單據?
1)需要哪些單據常取決于有關進出口國家的規定。
2)如需要的話,開證行應與申請人核對,以確定受益人愿意并能夠提供欲將規定的單據,和他能夠提供規定的格式和細節的那些單據。
(4)每種單據需要多少張?
從各項運輸條文中可知,一份運輸單據必須有一份正本,或者如果發出多于一份正本時,全套單據都應為正本。
因此,開證行應規定,是否它想要求任何單據都有多于一張的正本,和是否它還想規定所要求副本的份數。
例如: (a)單張正本海運提單 (b)3張全套海運提單 (c)3份不可流通轉讓的副本海運提單
?。?)正本還是副本?
l)除非信用證要求或允許提交副本,銀行希望單據是正本。但是使用新的制單方法時,問題常常是如何辨別正副本。
2)關于該點,UCP500第二十條b分條規定:
只要單據注明為正本,且已加簽字,銀行亦將接受下列方法制作或看來是按該方法制作的單據作為正本單據: (a)影印、自動或電腦處理 (b)復寫
(6)出單人和內容
依照UCP500第二十一條,當規定單據是運輸單據、保險單據以及商業發票以外的單據時,信用證應表明這些單據的出單人及單據的措詞或資料內容。
?。?)可用第一流的出單人嗎?
l)請注意,UCP500第二十條規定,諸如第一流、著名、合格、獨立、正式、有資格、當地及類似意義的詞語不應被用來描述信用證項下單據的出單人。
2)開證行不應使用此類詞語。如果使用了此類無用詞語,只要所提交的單據表面與信用證的其它條款相符,并且不是由受益人出具的,銀行將照予接受。。 3)無用詞語的清單決不是詳盡無遺的。如果其他類似詞語被使用在信用證中,有關單據將在上述相同情況下予以接受。
(8)單據的順序 單據應按下述順序列出: l)商業發票 2)運輸單據 3)保險單據 對另外的單據(如有的話)(參閱UCP500第二二十一條),例如: (a)產地證明書 (b)分析證明書 (c)裝箱單、重量單等
16.商業發票
(1)根據UCP500第三十七條,商業發票: 除非信用證另有規定,必須表面看來系由信用證指定的受益人出具,必以申請人的名稱為指頭,且無須簽字; 必須表明貨物描述與信用證的描述相符。
?。?)UCP500第三十七條b分條給予銀行接受或拒受金額超過信用證所允許金額的商業發票的權利。如果因為現行的進口及/或外匯規章不接受此項發票,則應在信用證中相應地予以說明。
(3)如果商業發票: l)應予以證明、使之合法、予以簽證時(請看第二十條d分條),及/或; 2)要表示任何特別細節、資料、聲明、或其他正文時,信用證應該準確地規定由誰發出此項證書或合法認可,及如何寫出
特別細節、資料、聲明、或其他正文。
17.運輸單據(普遍的)
(l)哪種運輸單據?
UCP500第二十三至第三十條對明了接受或拒受何種運輸單據的理由。因此,申請人應知道向受益人詢問將采取的或最有可能采取的運輸方式,例如: l)海洋運輸 2)多式聯運 3)空運 4)鐵路運輸 5)公路運輸 6)內河水運 7)郵寄,或 8)專遞 (2)兩者居一 如果允許選擇運輸方式,或者允許分批裝運,而且部分貨物采取某一種運輸方式,另一部分貨物采取另外的運輸方式,比如:一部分海運,一部分空運,此時有必要在運輸單據名稱間注明或(或雙/或),例如:海運提單及/或航空運單。
?。?)哪些承運人?
UCP運輸條文中有一項要求,運輸單據正面應注明承運人或多式聯運經營人的名稱(租船合約提單或專遞郵政收據除外)。
?。?)名稱 1)這并不意謂信用證必須指定承運人或多式聯運經營人,而是意指根據個別運輸單據條文的要求,運輸單據正面必須表明承運人、多式聯運經營人(租船合約情況下除外)或專遞人的名稱,并須由其簽字,然而信用證可規定某一特定的承運人、多式聯運經營人或專遞人。 2)如由指定國籍或國旗的船裝運,信用證應規定什么單據用來表示符合此項要求。 3)如運輸單據無法表明符合該項或類似的要求時,有必要規定一項附加單據表示要求已經符合。這項附加單據將由UCP500第二十一條管轄。
?。?)避免什么
信用證中規定的條款不能從運輸單據正面弄清時,不要作出這種規定,如: l)快船裝運 2)按班輪條件裝運
(6)清潔的 U0mo第三十二條對于什么是清潔運輸單據作了解釋,并規定:銀行將拒受不清潔的單據。因此,信用證不需要求清潔的運輸單據。
(7)不清潔的
如若運輸單據中帶有明確宣稱貨物及/或包裝狀況有缺陷的條款或批注,則將被視作不清潔的運輸單據。如: l)xxx包撕破(Bales Torn) 2)xxx輛汽車車體表面擦刮/凹痕(Car Body SurfacesScratched/Dented)
( 8)可接受條款 1)如果申請人同意接受在運輸單據中出現UCP500第三十二條的缺陷條款或批注時,他應表明哪種特定條款或批注是可以接受的。 2)在某些貿易中各類生銹條款(Rus t CIause)皆視做正常的,并且對申請人來講是可以接受的。因而,信用證應規定生銹可以接受,以準許接受這類旁注條款。
?。?)清潔已裝船 1)不應要求運輸單據中帶有“清潔已裝船”的措詞。 2)一份運輸單據如符合UCP500有關的運輸條文的要求,即是“已 裝船的”,如果它未帶有UCP500第三十二條規定的明確宣稱“貨物及/或包裝缺陷狀況的條款或批注”,即是清潔的。
18.運輸單據(特定的)
(1)多式運輸單據 如果使用或想要使用至少兩種不同的運輸方式裝運(多式或聯合運輸)時,信用證應要求提交多式運輸單據(參閱UCP500第二十六條)。
?。?)海運/遠洋提單 如果是海運或遠洋提單(包括港至港提單)必須提交時,申請人應要求海運/遠洋提單,此時適用UCP500第二十三條的規定。
(3)非轉讓的海運單 1)如不需要可轉讓的海運/遠洋提單,且有關承運人可提供海運單時,信用證可以規定提交海運單。 2)海運單是一種運輸單據: (a)在其中承運人宣稱貨物已經收妥待運。 (b)它是不可流通轉讓的,因此它不能作成憑指定式抬頭或背書給指定人。 (c)作為不可流通轉讓的單據,不需在目的港提交此項單據作為收貨人提貨前的一個條件。 (d)在跟單信用證項下銀行接受這類單據適用UCP500第二十四條的規定。
(4)租船合約提單 1)在裝運方式采取海運,或多式聯運(包括一段海運航程的情況下),如申請人同意允許運輸單據到租船合約的約
束,則他必須在開證指示中如此說明。如開證行同意,該行必須在信用證中加注這項條件。 2)根據UCP500第二十五條規定,只有在信用證要求或允許租船合約提單時,銀行方可接受租船合約提單。
?。?)航空運輸單據 1)當采取空運時,開證指示中應規定航空運輸單據(例如航空運單、空運發貨單),信用證中應注明收貨人的名稱和地址。 2)為了參考起見,國際航空運輸協會IATA的航空運單發出三份正本,即: a)第1張正本(交發出的承運人) b)第2張正本(交收貨人),及 c)第3張正本(突發貨人) 只有第三張正本才是發給托運人的。同時簽發以下正式的付本,即: d)第4張副本(交貨收據) e)第5張副本(變目的地的航空港) f)第6張副本(交第三承運人) g)第7張副本(交第二承運人) h)第8張副本(交第一承運人) i)第 9張副本(交銷售代理人) j)第10張副本(額外的副本) k)第11張副本(發票),及 1)第12張副本(交發運地航空港) 由此可見,信用證對航空運輸單據不應要求提交多于一張的正本,也不應要求全套正本空運單/空運發貨單。此外,因為航空運輸單據是不可流通轉讓的,單據必須指名收貨人,故不應要求發給指定人抬頭及/或作成背書。 3)航空運輸單據是UCP500第二十七條類型的單據,因而該條對銀行有著指導作用。
?。?)公路、鐵路或內河運輸單據 1)對公路運輸,信用證應規定貨車提單或貨車運單。 2)對鐵路運輸,信用證應規定鐵路托運單或鐵路運單。 3)對內河航運,信用證應規定內河提單、內河運單,或內河發貨單。 4)內陸運輸單據是UCP500第二十八條類型的單據,因而該條對銀行有著指導作用。
?。?)郵政收據、郵寄證書或專遞機構證書 1)如裝運方式采取郵寄或專遞,信用證必須照此規定。 2)專遞及郵政收據或郵寄證書是UCP500第二十九條類型的單據,因而該條對銀行有著指導作用。
(8)運輸行出具的運輸單據
按照UCP500第三十條,銀行只能在下述條件下接受由運輸行發出的運輸單據,如果信用證準許,或如果由運輸行發出的運輸單據在其正面表明作為承運人或多式聯運經營人的運輸行的名稱,或者表明承運人或多式聯運經營人的名稱和已作為指名代理人代理或代表承運人或多式聯運經營人的運輸行簽字或其他方式證實。
(9)貨裝船面
在海運或包括海運的多式聯運的情況下,貨物的性質需要裝于艙面時,信用證應特別允許貨裝艙面;否則,根據UCP500第三十一條,如老運輸單據上表明貨物已裝于或將裝于艙面,銀行將不接受該單據。
(10)帆船 1)在某些貿易中,帆船裝運仍是通常的。 2)如申請人允許帆船裝運,則開證指示及信用證本身都應照此說明。 3)否則,銀行將拒受注明載貨船只僅以風帆為動力的運輸單據。
19.保險單據
?。?)UCP500第三十四至第三十六條對保險單據作了規定。
?。?)如裝運將使用 CIF或CIP術語,信用證將要求提交由保險公司或承保人或其代理人簽發的保險單、須簽的預保單項下的保險證明或保險聲明。
(3)如裝運使用其他貿易術語,申請人應自己辦理保險手續,但他們可要求提交以下形式的保險單據: l)發致申請人的電傳副本,通知裝運詳情,使申請人能向保險公司作出適當的聲明。 2)發至保險公司(將在信用證中指名)的聲明書,宣稱貨物已在申請人的預保單下申報保險。
(4)在以上任何一種情況下,開證行都應注意申請人的開證指示是明確和清晰的。
(5)如果單據必須,或可以 1)由UCP500第三十四條所規定的保險公司、承保人或其代理人以外的人出具及/或簽署,或; 2)由UCPS 0 0第三十四條c分條所提及的保險經紀人出具的暫保單時,信用證應相應地用短語予以明確表示。
?。?)保險單據將表明保險責任于UCP500第三十四條e分條提及的日期生效,另外信用證也應說明保險責任自何時起生效。
?。?)因UCP500第三十四條f分條第1款規定保險單所使用的貨幣必須與信用證中使用的貨幣相同。如信用證要求保險單據使用的貨幣與信用證中使用的貨幣不同時,才需要申請人發出特別指示。
?。?)如需要保險單據,應注意到 UCP500第三十四條f分條第 11款:除非信用證另有規定,保險單據必須表明的最低投保金額是:
1)貨物的CIF價(成本、保險加和運費)或CIP價(運費和保險費付至指定目的地)之金額加10%,但這僅限于能從單據表面確定CIF或CIP的價值的情況。2)否則,銀行將接受的最低投保金額為信用證要求付款、承兌或議付金額的110%,或發票金額的110%,兩者之中取金額較大者。
(9)申請人可有理由另行規定,例如,他可以希望:
l)要求不同的最低百分比;
2)確立一個固定的百分比 ;
3)確立一個最低和最高的百分比。
按照UCP500第三十五條,如果規定保險單據,信用證應規定所投保的險別及附加險,避免使用諸如通常險別或慣常險別以及類似的不明確的用語。
(10)信用證規定投保一切險時,開證行就應知道,按UCP500第三十六條規定,銀行將接受下列保險單據: 1)含有任何一切險的批注或條文。
2)無論是否帶有一切險的標題,即使保險單據表明不包括某種險別,銀行對于沒有投保的任何險別概不負責。
(11)如果受 UCP500第三一十五條提及時免賠率或免賠額約束的保險不被接受,信用證應說明投保無免賠率的保險。
20.其他單據
依照UCP500第二十一條,信用證應對其他單據的出單人及其措詞或資料內容應予說明。 l)根據UCP500第三十八條,在采取海運以外的運輸方式下,要求重量證明的信用證并未規定另行提供單據時,銀行將接受承運人或其代理人附加于運輸單據上的重量戳記或重量聲明。 2)如申請人不愿以上述方式提供重量證明,信用證必須明確要求一項獨立的單據。
21.交單期限
?。?)UCP500第四十三條:分條規定:凡要求提交運輸單據的每個信用證,還應規定一個在裝運日后必須交單的特定期限。
?。?)在確定這一期限時,開證行應通知申請人注意受益人希望擁有的時間: l)從出單人處收取單據; 2)制備單據以便提交; 3)單據郵寄耗費的時間。 如信用證未規定交單期限,UCP500第四十三條。分條自動將其定為裝運日期后21天,但這不應成為信用證不規定期限的理由。 不應使用諸如過期單據可以接受的詞語。
?。?)如果單據提交日期可以不考慮裝運日期,則應在信用證中予以說明。 (4)雖然這只是常識,UCP500第四十三條a分條仍明確規定,任何情況下提交單據不得遲于信用證的到期日即便交單期限未到亦應如此。
22.通知指示(僅用于致通知行的通知書)
X標注將放在三個小方格中的一個,表示通知行是否被要求在通知信用證時: (l)不要加上它的保兌 ?。?)加上它的保兌
?。?)如受益人要求時,它被授權加上其保兌
應注意到UCP500第九條a分條關于一家銀行不準備在信用證上面加上它的保兌的可能性。在此情況下,若通知行未加保兌就無須通知信用證時,開證行應在保兌授權或請求中予以說明。
23.銀行間的指示(僅用于致通知行的通知書,)
(l)開證行應在此處表明,依照UCP500第十條b分條的規定,信用證所指定的付款、承兌或議付的銀行向何處、如何及何時獲得償付,例如: a.借記我行開設在你行的賬戶; b.我行將貸記你行開設在我行的賬戶; c.向xx行索償(開證行的代理行,即償付行)。
?。?)如果付款、承兌或議付銀行向另一家銀行索償時,應注意UCP500第十九條的規定。
24.頁數
開證行必須注明所開出信用證的頁數。
25.簽字
開證行在致通知行的通知書和致受益人的通知書上都要簽字。
所開出信用證的頁數。
25.簽字
開證行在致通知行的通知書和致受益人的通知書上都要簽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