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議付
(3)即期付款
1)在即期付款信用證中,僅在申請人指示要求匯票時才在要求匯票的方格內標上X。 2)如信用證規定匯票,應要求一立以指定銀行為付款人的即期匯票。
(4)延期付款
如在此方格內標上X,還必須加注指示,以表明付款到期日的確定方法,例如:
1)裝運日后30天。
2)交單以后15天。
(5)承兌
如在此方格內標上X,必須加注指示,以表明承兌到期日的確定方法,例如:
1)見票后30天。
2)裝運日后180天。
(6)議付
如議付信用證要求匯票,則應要求開立以開證行或指定銀行為付款人的即期匯票。
(7)受益人出具的匯票
1)使用承兌方式;
2)使用議付(帶有匯票)方式。
如以上兩個方格中的任一個已標X,則此處方格內必須標上X。
(8)以誰為付款人此處注明匯票(如已規定)將以誰為儲款人,應依照UCP500第九條a分條規定填寫。
10.分批裝運
雖然UCP500第四十條。分條規定,如信用證沒有另行規定,允許分批裝運,但最好還是在允許或不允許的方格內標上X。
11. 轉運
申請人和開證行應認真閱讀UCP500講述各種運輸方式的有關運輸條文。應注意有關轉運的定義及其應用的條文。僅在情況適合時方可在 允許或不允許前的小方格內相應地標上X。
12.買方投保
僅在信用證不要求提交保險單據,而且申請人表示他已經或將要為貨物投保時,方可在此方格內標上X。
13.UCP500第四十六條所解釋的裝運:
從……(From) 運至……(For Transportationt) 不得遲于……(Not Later than)
如UCP500第四十六條所述,此處應注明貨物必須裝運、裝船/發貨債受監督的地點,還要注明貨物將運至的目的地。此處還必須包括最遲裝運或裝船/發運/接受監管的日期。另應注意:
(1)避免編寫
應使用全稱,因為不是每個人都知道E.C,P.R.C,U.K,及類似縮寫的。
(2)避免模糊用語
如 Main Ports, West European Ports,Middle East Ports.Gulfof Mexico Ports等類似詞語不應使用。
(3)國家
應表示國家中的特定的地點或裝運港口。
(4)不是海港
當貨物從一個內陸國家或從內陸發運地點,及/或當要求的運輸單據是UCP500第二十六、二十七、二十八和二十九條所指出的某一種時,不應規定從一個海港裝運。 14~20.中間空白處
1)中間空白處用來填寫信用證的可變動的細節。
2)如此空白處不夠用,應在標準跟單信用證連續格式中接著填寫細節。 細節的順序。
此處是為填寫細節和資料設立的,細節和資料應按下列順序填寫:
l)貨物及/或勞務描述;
2)列舉規定單據;
3)特別條件(如有的話),例如:
(a)此信用證是可以轉讓的,若是自由議付信用證,則應明確授權一家銀行作為轉讓行。
(b)允許貨裝艙面;
(c)運輸單據帶有XXX條款可以接受。 避免當作特別條件表明的任何規定不能被一項單據來支持,或者不能從已規定單據中審核出來(參閱UCP500第十三條c分條)。
14.貨物描述
(l)要簡短
貨物描述應盡可能的簡短(參閱UCP500第五條)。
(2)過多的細節
貨物描述不應羅列過多細節。
(3)沒有保護作用
要求加注過多的細節常出自一種錯誤信念,以為申請人這樣可以保護自己,這是極為罕見的(銀行僅憑相符單據付款、承兌、議付)。一個騙子將十分樂于制作過多細節單據,以確保符合信用證的條款和條件。
(4)大量的即雜亂的
實際上愈是復雜的信用證,愈是容易發生問題。避免詐騙的方法是不要和騙子交往,那要勝過與他交往,又想用大量的或是雜亂的細節去防止詐騙。
(5)常識需要申請人和銀行都將開證工作當做擬訂常識條款的練習,以避
免信用證成為大家討厭之物,或對受益人沒有用處的文件。應避免在信用證中所要求的單據無法獲得,或規定的細節不能在一種或幾種單據中實現。
(6)數量和價格
在表明數量及/或單價時,開證行應了解UCP500第三十九條的規定: 10%的增減幅度——About、Approximate、Circa或類似的詞語用于貨物數量及/或單價前,能使兩者有10%的增減幅度。
注意:在信用證金額前面,還必須使用About、Approximate、Circa或類似詞語,以使信用證可用金額也有5%的增減幅度。 除非信用證另有說明,或除非規定的數量是以包裝單位或個數計數,允許貨物數量有5%的增減幅度,但總的支取款項必須不得超過信用證金頷。
因此,可以允許超裝5%,但開證行應考慮是否允許所規定的信用證金額也可超支5%。
(7)《國際貿易術語解釋通則》( INCOTERMS)及其指導 相關的貿易術語,例如: CIF Rotierdam, CFR New York, FOB Hamburg應作為信用證條款和條件的一部分加以規定,且最好包括在貨物描述中。 l3.規定之單據(普遍之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