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總則
1.1 為了規范建設項目職業病危害評價工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制定本規范。
1.2 本規范適用于新建、擴建、改建建設項目和技術改造、技術引進等項目(以下簡稱建設項目)的職業病危害預評價、控制效果評價。
1.3 職業病危害預評價、控制效果評價應當由依法取得資質認證的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承擔;評價的方法和要求應當符合職業病防治法及本規范的規定。
2 職業病危害預評價
2.1 進行職業病危害預評價時,建設單位應當向承擔評價任務的機構(以下簡稱評價機構)提供以下資料:
1 )建設項目的審批文件;
2 )可行性研究資料(含職業衛生專篇);
3 )其他有關資料。
2.2 評價機構按照準備、評價、報告編制三個階段進行職業病危害預評價。職業病危害預評價程序見附件 1 。
2.3 準備
準備階段完成以下工作:
1 )對建設單位的總平面布置、工藝流程、設備布局、衛生防護措施、組織管理等,進行初步工程分析;
2 )篩選重點評價因子,確定評價單元;
3 )編制預評價方案。預評價方案包括以下內容:
① 建設項目概況;
② 預評價目的、依據、類別、標準等;
③ 建設項目工程及職業病危害因素分析內容和方法;
④ 預評價工作的組織、經費、計劃安排。
2.4 評價
評價階段完成以下工作:
1 )工程分析;
2 )職業衛生調查;
3 )職業危害因素定性、定量分析和評價。
2.4.1 工程分析
工程分析主要包括以下內容:
1 )建設項目基本,包括建設地點、性質、規模、總投資、設計能力、勞動定員等;
2 )總平面布置、生產工藝、技術路線等;
3 )生產過程擬使用的原料、輔料、中間晶、產品名稱、用量或產量,主要生產工藝流程,主要生產設備,可能產生的職業病危害因素種類、部位、存在形態,生產設備機械化或自動化程度、密閉化程度;
4 )擬采取的職業病防護設備及應急救援設施;
5 )擬配置的個人使用的職業病防護用品;
6 )擬設置的衛生設施;
7 )擬采取的職業病防治管理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