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加強城市規劃專業技術人員的執業準入控制,保障城市規劃工作質量,維護國家、社會和公眾的利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規定法》以及職業資格證書制度的有關規定,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規定所稱注冊城市規劃師是指通過全國統一考試,取得注冊城市規劃師執業資格證書,并經注冊登記后從事城市規劃業務工作的專業技術人員。
第三條注冊城市規劃師執業資格制度屬職業資格證書制度范疇,納入專業技術人員執業資格制度的統一規劃,由國家確認批準。
第四條凡城市規劃部門和單位,應在其相應的城市規劃編制、審批,城市規劃實施管理,城市規劃政治法規研究制,城市規劃技術咨詢,城市綜合開發策劃等關鍵崗位配備注冊城市規劃師,具體辦法由建設部另行規定。
第五條人事部、建設部共同負責全國城市規劃師執業資格制度的政策制定、組織協調、資格考試、注冊登記和監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考試
第六條注冊城市規劃師執業資格考試實行全國統一大綱、統一命題、統一組織的辦法。原則上每年舉行一次。
第七條凡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遵紀守法并具備以下條件之一者,可申請參加注冊城市規劃師執業資格考試:
(一)取得城市規劃專業大專學歷,并從事城市規劃業務工作滿6年。
(二)取得城市規劃專業大學本科學歷,并從事城市規劃業務工作滿4年;或取得城市規劃相近專業大學本科學歷,并從事城市規劃業務工作滿5年。
(三)取得通過評估的城市規劃專業大學本科學歷,并從事城市規劃業務工作滿3年。
(四)取得上近專業碩士學位,并從事城市規業務工作滿3年。
(五)取得城市規劃專業碩士學位或相近專業博士學位,并從事城市規劃業務工作滿2年。
(六)取得城市規劃專業博士學位,并從事城市規劃業務工作滿1年。
(七)人事部、建設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八條建設部負責組織有關專家編制綱、編寫培訓教材和組織命題工作,統一規劃并組織考前培訓等有關工作。
考前培訓工作必須按照培訓與考試分開、自愿參加的原則進行。
第九條人事部負責組織有關專家審定考試科目、綱和試題,會同建設部對考試進行檢查、監督和指導。并負責組織或授權組織實施考務工作。
第十條注冊城市規劃師執業資格考試合格者,由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事部門頒發人事部統一印制、人事部和建設部用印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注冊城市規劃師執業資格證書。
第三章注冊
第十一條建設部及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注冊城市規劃師的注冊管理工作。
各級人事部門對注冊城市規劃師的注冊情況有檢查、監督的責任。
第十二條取得注冊城市規劃師執業資格證書申請注冊的人員,可由本人提出申請,經所在單位同意后報所在地省級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審查,統一報建設部注冊登記。
經批準注冊的申請人,由建設部核發《注冊城市規劃師注冊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