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條申報注冊登記的原始材料是注冊登記審查的依據,由各省級注冊機構負責保存和管理。注冊登記檔案包括注冊登記人員的申請表、聘用合同或工作證明、繼續教育證明等。
第十條國家注冊機構負責建立全國注冊城市規劃師的注冊登記管理信息系統,將注冊登記情況及時報國家人事、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備案,并定期向社會公告。
第十一條注冊城市規劃師初始注冊登記的有效期為三年,自批準注冊登記之日起計算。
第三章續期注冊登記
第十二條城市規劃師應當在注冊登記有效期滿前三個月向省級注冊機構申請續期注冊登記。
第十三條申請續期注冊登記應提交下列材料:
1、申請人填寫的由國家注冊機構統一制定的注冊城市規劃師續期注冊申請表;
2、申請人在注冊登記期內接受國家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認可的城市規劃繼續教育證明;
3、工作證或聘用合同;
第十四條申請續期注冊登記按下列程序辦理:
1、申請人向其所在單位提出續期注冊登記申請并填寫續期注冊申請表;
2、申請人所在單位同意并加蓋公章后,連同其他續期注冊申請材料一并上報所屬省級注冊機構;
3、省級注冊機構對有關申報材料進行初審,將符合續期注冊登記條件人員的申請表(一式二份)加蓋公章后報國家注冊機構審核,核發新的《登記證》或《注冊證》。
4、國家注冊機構審核同意并加蓋公章后,將續期注冊申請表返回省級注冊機構1份存檔。
第十五條續期注冊登記的有效期限為三年,自準予續期注冊登記之日起計算。
第四章變更注冊登記
第十六條注冊城市規劃師轉換工作單位,應由本人先提出申請變更注冊登記。
第十七條注冊城市規劃師在注冊登記有效期內,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可申請變更注冊登記。
1、在注冊有效期內離、退休且所在單位不再聘用;
2、所在單位發生重大變化;
3、工作調動;
第十八條跨省、自治區、直轄市變更注冊登記按下列程序辦理:
1、申請人填寫由國家注冊機構統一制定的注冊城市規劃師變更注冊登記申請表(一式二份);
2、調出單位同意并在變更注冊登記申請表上加蓋公章,報送所在地的省級注冊機構;
3、調出單位的省級注冊機構在變更注冊登記申請表上加蓋公章,交還申請人;
4、申請人向調入單位提交變更注冊登記申請表;
5、調入單位同意并加蓋公章,報送所在地的省級注冊機構;
6、調入單位的省級注冊機構在變更注冊登記申請表上加蓋公章,報送國家注冊機構核準,并換發《登記證》或《注冊證》。
7、國家注冊機構將加蓋公章后的變更注冊申請表返回省級注冊機構1份存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