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時間:2010-01-14 共2頁
杭州市貫徹實施《國家行政機關公文處理辦法》的補充規定
第一條 杭州市人民政府(簡稱市政府)及經市政府領導同意以杭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廳(簡稱市政府辦公廳)名義發出的公文(包括電報,以下稱市政府文件)是市政府在行政管理過程中形成的具有法定效力和規范體式的公務文書,是依法行政和進行公務活動的重要工具。
第二條 市政府辦公廳是市政府公文處理的管理機構,主管市政府公文處理工作,并負責指導各區、縣(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門、各直屬單位(以下簡稱市政府各部門)的公文處理工作。
市政府辦公廳秘書處(以下簡稱秘書處)具體負責市政府機關的公文處理工作。
各區、縣(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門的辦公室(秘書處)主管本機關并負責指導下屬單位的公文處理工作,均應確定專人負責公文處理工作。
第三條 杭州市各級行政機關正式行文應當使用下列公文種類:
(一)命令(令)。適用于依照有關法律公布行政法規和規章;宣布施行重大強制性行政措施;嘉獎有關單位及人員。
(二)決定。適用于對重要事項或者重大行動做出安排,獎懲有關單位及人員,變更或者撤銷下級機關不適當的決定事項。
(三)公告。適用于向國內外宣布重要事項或者法定事項。
(四)通告。適用于公布社會各有關方面應當遵守或者周知的事項。
(五)通知。適用于批轉下級機關的公文,轉發上級機關和不相隸屬機關的公文,傳達要求下級機關辦理和需要有關單位周知或者執行的事項,任免人員。
(六)通報。適用于表彰先進,批評錯誤,傳達重要精神或者情況。
(七)議案。適用于各級人民政府按照法律程序向同級人民代表大會或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提請審議事項。
(八)報告。適用于向上級機關匯報工作,反映情況,答復上級機關的詢問。
(九)請示。適用于向上級機關請求指示、批準。
(十)批復。適用于答復下級機關的請示事項。
(十一)意見。適用于對重要問題提出見解和處理辦法。
(十二)函。適用于不相隸屬機關之間商洽工作,詢問和答復問題,請求批準和答復審批事項。
(十三)會議紀要。適用于記載、傳達會議情況和議定事項。
第四條 各區、縣(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門上報的公文,應當標注簽發人姓名,有會簽單位的應標注會簽人姓名。其中“請示”應在公文版記后注明聯系人的姓名和電話。
第五條 各級行政機關應當在正式公文中標注主題詞。在上報市政府的正式公文中,應當按照《杭州市人民政府公文主題詞表》的要求,標注主題詞。
第六條 公文用紙一般采用國際標準A4型用紙(長297毫米、寬210毫米),左側裝訂。文字一律從左向右橫排。張貼的公告、通告等公文用紙尺寸,根據實際需要確定。
第七條 各級行政機關的行文關系,根據各自的隸屬關系和職權范圍確定。凡屬市政府職權范圍內的工作,應當以區、縣(市)人民政府或市政府部門的名義報市政府,不要同時主送幾個上級機關。
第八條 上報市政府的公文,“請示”和“報告”要區分。“請示”應當一文一事,不要一文多事。“報告”中不得夾帶請示事項。要求市政府批復的事項,要在“請示”中明確提出。
第九條 除市政府領導直接交辦的事項外,各區、縣(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門不得以機關名義向市政府領導個人報送“請示”、“意見”和“報告”,也不得同時抄送下級機關。
第十條 市政府各部門上報市政府的請示,凡涉及其他部門業務范圍的事項,應事先征求有關部門的意見;如有關方面意見不一致,應如實反映。
第十一條 各級行政機關一般不得越級請示、報告。因特殊情況必須越級請示、報告時,應當同時抄送被越過的上級機關。杭州市及外地來杭無主管部門企業、組織的請示事項,屬市職權范圍的,應報市有關職能部門;解決不了的,再由市有關職能部門報請市政府協調或裁定。
第十二條 市政府各部門在職權范圍內,可以互相行文,可以向區、縣(市)人民政府的有關業務部門行文。除以函的形式商洽工作、詢問和答復問題、審批事項外,一般不得向區、縣(市)人民政府正式行文。市政府各部門內設機構不得對外正式行文;各部門辦公室可以就系統內部有關事務性工作行文,但不得涉及外部行政的事項。
各區、縣(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門向下級機關或本系統的重要行文,應當抄送市政府。
第十三條 屬于部門職權范圍內的事務,應由部門負責自行解決。凡可以與有關部門和單位協商解決,或者可以商請市政府有關綜合部門協調解決的問題,不應向市政府請示;凡可以自行下達,或者可以與有關部門聯合下達的文件,不應報請市政府批轉。需要市政府審批的事項,報經市政府同意后,可以由部門發文,文中應注明“已經市政府同意”字樣,并抄送市政府辦公廳備案。
第十四條 市政府各部門之間對有關問題未經協商一致,不得各自向下行文。如擅自行文,市政府有權責令糾正或撤銷。
第十五條 上報市政府的“請示”、“意見”,一般報送3份;上報市政府的“報告”,一般報送5份。
各區、縣(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門向市政府報送“請示”、“意見”和“報告”,應在報送紙介質文本的同時,按規定的要求報送電子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