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條 旅游發展規劃編制的內容、方法和程序,應當遵守國家關于旅游規劃技術標準的要求。
第十八條 旅游發展規劃應當包括如下基本內容:
(一)綜合評價旅游業發展的資源條件與基礎條件;
(二)全面分析市場需求,科學測定市場規模,合理確定旅游業發展目標;
(三)確定旅游業發展戰略,明確旅游區域與旅游產品重點開發的時間序列與空間布局;
(四)綜合平衡旅游產業要素結構的功能組合,統籌安排資源開發與設施建設的關系;
(五)確定環境保護的原則,提出科學保護利用人文景觀、自然景觀的措施;
(六)根據旅游業的投入產出關系和市場開發力度,確定旅游業的發展規模和速度;
(七)提出實施規劃的政策和措施。
第十九條 旅游發展規劃成果應包括規劃文本、規劃圖表和附件。規劃說明和基礎資料收入附件。
第四章 旅游發展規劃的審批和實施
第二十條 旅游發展規劃實行分級制定和審批。
全國旅游發展規劃,由國家旅游局制定。
跨省級區域旅游發展規劃,由國家旅游局組織有關地方旅游局編制,征求有關地方人民政府意見后,由國家旅游局審批。
地方旅游發展規劃由地方各級旅游局編制,在征求上一級旅游局意見后,報同級人民政府批復實施。
第二十一條 國家確定的重點旅游城市的旅游發展規劃,在征求國家旅游局和本省(自治區、直轄市)旅游局意見后,由當地人民政府批復實施。
國家確定的重點旅游線路、旅游區發展規劃由國家旅游局征求地方旅游局意見后批復實施。
第二十二條 旅游發展規劃上報審批前應進行經濟、社會、環境可行性論證,由各級旅游局組織專家評審,并征求有關部門意見。
第二十三條 地方各級旅游局可以根據市場需求的變化對旅游規劃進行調整,報同級人民政府和上一級旅游局備案,但涉及旅游產業地位、發展方向、發展目標和產品格局的重大變更,須報原批復單位審批。
第二十四條 旅游發展規劃經批復后,由各級旅游局負責協調有關部門納入國土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城市總體規劃等相關規劃。旅游發展規劃所確定的旅游開發建設項目,應當按照國家基本建設程序的規定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
第二十五條 旅游規劃的培訓教材、宣傳材料等必須符合國家旅游局制定的旅游規劃技術規范的要求。
第五章 附則
第二十六條 本辦法由國家旅游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七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