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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規劃原理之國外、港臺地區相關規劃類型簡介

發布時間:2010-01-14 共3頁

  國外、港臺地區相關規劃類型簡介
  一、德國規劃體系及建設規劃圖則
  德國的地方規劃,亦即城鎮規劃,包括兩個部分:土地利用規劃和建設規劃圖則。
  1891年,法蘭克福首先使用了土地分區的方法來管理城市土地。它將城市區分為6個區,主要是確定城市土地利用性質,控制建筑密度和建筑體積(容積率)。在住宅區和混合區內,為控制高密度住宅的發展,均規定每戶占地面積。
  從19世紀末至今,德國遵循1774年制定的普魯士通法的規定: “一般情況下,每個所有者都允許擁有自己的地產和建筑,允許改建其建筑,但是不允許任何建設、改建損害和危害公共利益,損害城市和公共廣場的外貌形式。”為此,德國制定了關于防火、交通和日照的城市建設法規,確定了城市建設必須遵循的技術規范,制定了有關建筑高度、間距和院落小的規定,20世紀以后,德國城市規劃法認為,除了道路之外,城市的開敞綠地以及公共活動服務的建設用地也屬于城市的公共利益,道路的寬度與其兩側建筑的功能和規模有直接的關系,為了維護公共利益,要求對這些建筑的功能和體量做出詳細的規定。
  二、美國城市規劃體系及區劃法
  (一)美國城市規劃概況
  美國的城市規劃體系可分為兩個層面:綜合規劃和區劃法規。
  綜合規劃是地方的發展規劃,是制定城市的中長期戰略目標以及土地利用、交通管理、環境保護、基礎設施等方面的發展準則和空間策略,為城市的各分區和系統實施性規劃提供指導性框架,不足以成為開發控制的直接依據,由于各州的立法差異,編制綜合規劃并非所有地方政府的法定職能。
  區劃法規是美國城市中進行開發控制的重要依據,在發展控制方面,區劃是地方政府影響土地開發的最主要手段。
  (二)區劃法產生的背景
  無節制的濫用土地造成了城市衛生條件下降,陽光和新鮮空氣喪失,火災危險增加以及城市面貌和公共環境遭到破壞等惡果。為了城市的整體利益,政府需要有管理城市土地的權力。
  (三)區劃原理
  區劃是將地方政府所轄的土地劃分為不同的地塊,對每個地塊制定管理規定的規劃。確定每一地塊的用地性質和有條件允許混合使用的用途,同時引入了城市設計的思想,確定了土地開發的物質形態方面的要求和控制指標。
  (四)區劃的主要內容和方法
  一部典型的區劃法規包括兩方面的內容,即對規劃進行界定的條例文本和確定地塊邊界并運用條例條款的區劃地圖。條例文本包括:內容和目的、定義、地塊邊界輪廓、各項規則的清單、規劃委員會、上訴委員會、立法機構、具有相應司法權的法庭和職責、區劃地圖的編制和審批程序、區劃地圖與綜合規劃的一致性要求、不同手續的成本以及有關申請、上訴等程序的規定。
  其編制形式因城市而異,但基本內容同小異,一般主要包括:
  1.確定用地性質
  用地劃分為三類基本區劃地區:居住、商業和工業,而將設施和輔助用地劃分為特殊用途。
  由于上述土地分類較少,相容性差,愈來愈不適應城市的發展,因此,在區劃法中又增加了許多新的土地利用類型,如:
  (1)混合利用區
  一般為商業和住宅混合使用建造區。
  (2)特殊使用區
  為保護具有突出傳統特征或為城市發展而限定的特殊保護地段。
  (3)有限開發區
  僅在滿足區劃法規定的某些條件下才允許開發的地區。
  (4)集合建設區
  多為在住宅區內為爭取好的環境而集中建設的地區。
  (5)鼓勵建設區
  允許給予一定的優惠條件換取某些公眾利益需要的地區。
  2.開發強度
  開發強度通過土地利用的定量控制指標反應出來,包括用地面積、容積率、建筑密度、曠地率。
  (1)容積率
  容積率是一個用于控制建筑容量的原則性的容量規定,它反映了建筑的可使用面積數量與建筑占地之間的關系。
  (2)曠地/曠地率
  在一定的居住區內,開發行為必須提供曠地或稱開放空間,這個要求是通過曠地率(OSR)來控制的,它反映了開放空間占總建筑面積的百分比。
  (3)建筑密度
  指建筑物正投影占地塊面積的比率。
  3.環境與設施
  (1)院落
  一般每座居住建筑要求一個9.14m2的院落。
  (2)高度與退縮
  為提供街道與院落的開敞感和光照,在多數中、高密度區,沿街建筑的前墻高度由一個高度值或層數所規定,超過這個高度時,建筑物要按一個理論的傾角進行退縮
  (3)密度
  該指標用于控制人口,因此只適用于居住區,如人口密度。密度控制是一種開發飽和度的控制方法,以便使城市可以有計劃地安排所需的學校、公用設施和交通設施。
  (4)停車場
  區劃法也要求多數新開發的項目配建街區內的停車場,新開發的集中停車場有助于緩減路邊停車造成的擁擠,區劃法規也要求在商業區和工業區設置街區內的貨車停車場位。
  (5)標牌
  各區的標牌尺寸和位置均由區劃法規做出規定。
  (6)執行標準
  工業用地和一定強度的商業用地必須執行噪聲控制、空氣污染和產生干擾行為的標準。區劃法規規定可接受的最低標準,并且提供建筑所有者必要的環境條件如日照、空氣、通風以使其共享一個更安全、更適居的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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