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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法新解 理財師支招嫁妝費用可充入房款

發布時間:2012-07-25 共2頁

“開發商樂了,以后不論男女都得買房。”8月13日,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婚姻法的最新司法解釋開始執行,婚姻和房子的關系再次成為市民熱論的話題。有理財師表示,婚姻法最新司法解釋可能會導致部分市民的理財觀念發生變化,婚前房產歸個人的規定將有可能打破許多年來延續至今的“男買房女買車”傳統模式。

“誰首付,離婚后房子歸誰”、“婚后父母給買的房子,另一方無權分割”……婚姻法新司法解釋規定,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資為子女購買的不動產,產權登記在出資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視為只對自己子女一方的贈與,該不動產應認定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

對于婚姻法新司法解釋,有專家稱,婚姻法新司法解釋明顯偏重個人財產的保護,是典型的誰投資誰受益的理念,而不是從家庭感情角度去考慮的。

婚房加名 給準夫婦添堵

“我和男朋友今年國慶節結婚。”陳女士說,她和男朋友今年年初買了房子,首付大部分都是男朋友家出的,所以房本上只寫了男朋友的名字。

“當時都說好了,他們家負責買房,我們家負責買車,然后一起還貸。”陳女士說,8月份婚姻法出了新司法解釋,母親給她出主意,先把買車的錢還給銀行,然后房本加上名字。陳女士說,這讓男友的母親不太高興。

據了解,婚姻法新司法解釋出臺后,不僅對像陳女士這樣準備結婚的人士產生了影響,有些已經結婚的夫婦也開始跑住房局往房本上加名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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