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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估價師考試:土地估價最有效利用原則

發(fā)布時間:2010-01-14 共1頁

  最有效利用原則
  由于土地具有用途的多樣性,不同的利用方式能為權利人帶來不同的收益量,且土地權利人都期望從其所占有的土地上獲取更多的收益,并以能滿足這一目的為確定土地利用方式的依據(jù)。
  所以,土地價格是以該地塊的效用最有效發(fā)揮為前提的。一般情況下,現(xiàn)在城市內的土地應處于最有效使用狀態(tài),但事實并非如此。許多城市土地的利用并不一定合理,尤其是我國的一些城鎮(zhèn),由于過去長期無償無限期使用制度,這種現(xiàn)象就更為普遍。
  根據(jù)土地價格以其最有效使用為前提的原則進行估價時,就不應該受現(xiàn)實的使用狀況所限制,而應對何種情況下才能最有效使用作出正確的判斷。例如,市區(qū)的農田,其最佳利用方式并非農業(yè)而可能是居住用地&&,對此地塊就不能用農田的估價方法來估價。
  判斷土地是否為最有效使用時,應考慮的因素是:該地塊的最佳利用方式是什么;目前的利用方式是否為最有效使用;如果不是,轉換為最有效使用的可能性如何;最有效使用方式能持續(xù)多久等。其中最有效使用方式持續(xù)性的判定至關重要,因為這直接影響將來的使用方式及收益量,這里又涉及到預期收益原則的運用。
  總之,最有效使用應當以預期收益原則和變動原則為基礎,就過去、現(xiàn)在以至將來作長遠的考慮后予以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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