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2005年7月,某市一工業企業通過協議出讓,以1000萬元的價格取得某國有土地使用權,并與市國土資源局簽訂了出讓合同。取得的土地面積為3500平方米,其中應動工開發建設的面積為3000平方米,總投資額為1.5億。該企業在當月取得了建設用地批準書后,隨即開始動工建設。但由于資金問題,在投入了3000萬元、已動工建設900平方米廠房后,于2006年7月起自行停止了建設。由于該塊土地長期得不到開發利用,市國土資源局先后兩次發文通知該企業到該局進行處理。
2008年8月,市國土資源局對該企業作出無償收回閑置土地的處罰。該企業不服,認為其已對該地塊投入建設資金總計4000萬元,并已在該土地上建設了900平方米的廠房,所以該土地應不屬于閑置土地。
[疑惑]
閑置土地應當如何認定?對閑置土地應當如何處理?該市國土資源局對該企業的處罰是否正確?
[解析]
本案主要涉及閑置土地的認定和處置問題。
關于閑置土地的認定
根據《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25條和《閑置土地處置辦法》第2條規定,以下四種情形應當認定為閑置土地:一是超過國有土地有償使用合同約定的動工開發建設日期,或者超過建設用地批準書規定的動工開發建設日期的;二是國有土地有償使用合同或者建設用地批準書未規定動工開發建設日期,自國有土地有償使用合同生效或者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建設用地批準書頒發之日起滿1年未動工建設的;三是動工開發建設但開發建設的總面積不足應動工開發建設總面積的1/3,或者已投資額占總投資額不足25%,且未經批準中止開發建設連續滿1年的;四是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本案中該企業雖已動工建設,但其開發建設的900平方米面積不足“應動工開發建設3000平方米總面積的1/3,已投資額3000萬(不包括取得土地的費用)也不足總投資額1.5億的25%,且自2006年7月起,該企業未經市國土資源局同意即中止開發建設已連續滿一年以上,因此,該土地應認定為閑置土地。
關于閑置土地的處置
《國務院關于促進節約集約用地的通知》(國發〔2008〕3號)重申:土地閑置滿兩年、依法應當無償收回的,堅決無償收回,重新安排使用;土地閑置滿一年不滿兩年的,按出讓或劃撥土地價款的20%征收土地閑置費。對閑置土地特別是閑置房地產用地要征繳增值地價。
依照以上規定,本案中該企業的土地閑置已滿2年,依法應當無償收回,市國土資源局的做法是正確的。但值得注意的是,各級國土資源管理部門在依法處置閑置土地的同時,要注意與用地者的溝通、協調,這也是閑置土地能否順利處置的關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