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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估價師考試:出讓土地到期情形(2)

發布時間:2010-01-14 共1頁

  國務院55號令、《城市房地產管理法》以及國土資源部新修訂的土地出讓合同文本的規定都是一致的,即重新簽訂土地出讓合同,支付土地出讓金。20世紀90年代初各地進行土地出讓時,土地使用者除支付土地出讓金外,還支付土地補償、拆遷費及其他有關稅費。當時,土地出讓金一般只占到使用者支付土地總費用的25%左右。如今多地方都實行統一征地收購、儲備、開發,而后統一出讓的土地集中供應模式,土地使用者將所有費用即全部地價款以土地出讓金的形式支付給國家。
  2003年6月的國土資源部21號令規定,協議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時土地出讓金不得低于按國家規定的最低價,協議出讓最低價不得低于新增建設用地有償使用費、征地拆遷補償費用以及按國家規定應當繳納的有關稅費之和,有基準地價的不低于基準地價的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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