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時間:2010-01-14 共1頁
案例:
2008年7月,某地一企業發現一宗荒地無人使用,對荒地進行平整后在荒地上建造了辦公用房。當地國土資源管理部門在檢查該公司的用地手續時,發現該宗土地是國有荒地,而該企業認為荒地屬于無主土地,任何人都可以使用。
疑惑:
1.該企業占用土地的行為是否構成非法占用土地行為?
2.對非法占用土地該如何處理?
解析:
本案例主要涉及非法占用土地問題。
隨著工業化、城鎮化的加快,土地越來越成為一種稀缺資源,土地所帶來的巨大的經濟效益也使土地違法案件呈逐漸增多的態勢。土地違法案件的表現形式多種多樣,非法占用土地就是其中一種。
非法占用土地是違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規,占用土地用于非農業建設的行為。非法占用土地的主體,既有單位也有個人。其表現形式包括:一是未經批準占用土地;二是采用欺騙、隱瞞等手段騙取批準占用土地;三是少批多占;四是批東建西、批甲占乙等其他形式。本案例中該企業非法占用土地的行為就屬于未經批準占用土地。
此外,本案所涉及的非法占用土地屬于荒地,那么荒地是不是就是無主土地,是不是就可以隨意占用呢?《土地管理法》將土地分為農用地、建設用地和未利用地,農用地是直接用于農業生產的土地,建設用地是指建造建筑物、構筑物的土地;農用地和建設用地以外的土地都屬于未利用地。可見,荒地屬于未利用地的范疇。荒地按照所有權的性質又可以分為國有荒地和集體所有的荒地,即使有些國有荒地或者集體所有的荒地沒有確定使用權人,也不能說荒地就是無主土地。要獲得荒地的使用權必須經過國家土地行政主管部門的批準,取得合法的用地手續。
對于非法占用土地的處理,《土地管理法》第76條規定:“未經批準或者采取欺騙手段騙取批準,非法占用土地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退還非法占用的土地。對違反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擅自將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設施,恢復土地原狀,對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沒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設施,可以并處罰款;對違法占用土地單位的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此外,《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規定的罰款額為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30元以下。如果非法占用土地的主體是政府部門或具有國家工作人員身份的人員,還要由監察機關或者任免機關按照管理權限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由此,本案中該企業未經批準占用荒地的行為屬于非法占用土地,對其非法占地的處理應該為:對在非法占用土地上建造的辦公用房,根據是否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予以沒收或者拆除;同時,可以對該企業并處罰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