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時間:2010-01-14 共1頁
對非法占用土地行為的處罰根據《土地管理法》的有關規定,處罰方式主要有:
①責令退還非法占用的土地。即將非法占用的土地恢復到占用以前的狀態,如果非法占用的土地是公共用地或未確定給單位和個人使用的國有土地的,要恢復到占用以前的原貌;如果非法占用的土地是其他單位和個人使用的國有土地的,要將非法占用的土地退還原使用者,由此而給原使用者造成損失的,可以依法追究違法使用者的民事責任;如果非法占用的土地是農民集體經濟組織的,作出處罰決定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責令其交還原農民集體經濟組織。
②限期拆除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設施。如果在非法占用的農用地上新建了建筑物和其他設施的,并且這些建筑物和其他設施是違反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作出處罰決定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責令違法者在一定期限內予以拆除,恢復土地原狀。
③沒收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設施。如果在非法占用的土地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設施是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作出處罰決定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應當予以沒收。
④罰款。對非法占用土地的,除采取上述處罰措施以外,還可以對當事人處以罰款,但罰款是選擇性適用條款,是否給予罰款,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根據違法情節而定,至于罰款的具體幅度和標準,應由《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作出明確規定。對非法占用土地的,對當事人處以罰款,《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第四十二條規定,罰款額為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30元以下。
⑤行政處分。給予行政處分的對象是非法占地單位的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行政處分的依據是《國務院關于行政機關工作人員獎懲暫行規定》和《企業職工獎懲條例》。行使行政處分的機關是有關責任人員的所在單位或者上級機關。
⑥刑事責任。主要是指非法占用土地的行為情節嚴重,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條時,行為人應當承擔刑事法律責仃,包括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單處或者并處罰金等。需要說明的是,構成此罪,必須是非法占用耕地。《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條規定,違反土地管理法規,非法占用耕地、林地等農用地,改變被占用土地用途,數量較大,造成耕地、林地等農用地大量毀壞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
例題:下列( )行為可以被認定屬于“騙取批準非法占地”。(2002年土地管理基礎試題)
A.行為人申請時誤將耕地寫錯為非耕地
B.行為人實施了騙取行為,但沒有取得用地批準文件
C.行為人實施了騙取行為,但取得用地批準文件是越權審批的
D.行為人沒有取得任何批準文件而擅自使用土地
答案:C
解析:行為人實施騙取行為后,已經取得了用地批準文件,沒有取得的,騙取批準行為不能成立。
例題:違反土地管理法規、非法占用耕地改作他用,數量較大,造成耕地大量毀壞者,應受的處罰是( )。(2002年土地管理基礎試題)
A.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處或單處罰金
B.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處或單處罰金
C.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處或單處罰金
D.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處或單處罰金
答案:A
解析:《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條規定,違反土地管理法規,非法占用耕地、林地等農用地,改變被占用土地用途,數量較大,造成耕地、林地等農用地大量毀壞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