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時間:2010-01-14 共1頁
簡述對買賣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土地的違法行為的處罰方式。
處罰方式主要包括以下幾種:
(1)沒收違法所得。所謂違法所得,是指依照違法行為,一方應當交付給另一方的錢或物。
(2)限期拆除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設施。如果在買賣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的土地上新建了建筑物和其他設施,并且這些建筑物和其他設施是違反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則應當責令違法者在規定的期限內將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設施拆除,恢復土地原狀。
(3)沒收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設施。如果在買賣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的土地上新建了建筑物和其他設施是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則可以由作出處罰決定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門予以沒收。
(4)罰款。對買賣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土地的,除采取上述處罰措施以外,還可以對當事人處以罰款,罰款額為非法所得的50%以下。
(5)行政處分。由有關責任人員的所在單位或者上級機關對買賣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土地的單位的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行政處分。
(6)刑事責任。對以買賣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土地,情節嚴重,觸犯刑法,構成非法轉讓土地使用權罪的,應依法追究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