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時間:2010-01-14 共1頁
土地附著物估價的程序與“土地估價”和“建筑物估價”的程序基本一致,即:
1、獲取估價業務
2、受理估價委托及明確估價基本事項
3、擬定估價作業方案
4、收集估價所需資料
5、實地查勘估價對象
6、選定估價方法測算
7、確定估價結果
8、撰寫估價報告
9、審核估價報告
10、出具估價報告
11、估價資料歸檔
特別需要提醒注意的是:
(1)實地查勘一般需要委托人中熟悉情況的人員和被查勘土地附著物的產權人、陪同,將有關問題、情況和數據記錄在“實地查勘記錄”。
(2)當出現委托人與被查勘土地附著物的產權人有利益沖突時,可要求委托人與產權人事先做好溝通,或者是自己向產權人說明情況,爭取理解與配合。
(3)“實地查勘記錄”在查勘后,必須有相關人員的簽字認可,倘若被查勘土地附著物的產權人不同意簽字,應由無利害關系的第三人見證,并在評估報告中作說明。
(4)評估人員要在估價報告中對土地附著物的合法性進行說明,同時對實地查勘的情況也進行說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