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時間:2010-01-14 共1頁
18.征用土地的批準權限征用土地要依法審批,實行國務院和省級人民政府兩級審批制度。
國務院的批準權如下:
①基本農田;
②基本農田以外的耕地超過35公頃的;
③其他土地超過70公頃的。
其他的用地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準,報國務院備案。
在征用土地的審批中,要征用農用地,首先要辦理農用地轉用,或同時辦理
19.土地補償費
土地補償費是國家建設征用土地時,為補償被征地單位的經濟損失而向其支付的款項。其實質是對農民在被征用的土地上的長期投工和投資的補償。征用耕地的補償費為該耕地征用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6-10倍。
征用城市郊區菜地的,除支付土地補償外,還要根據《國家建設征用菜地繳納新菜地開發建設基金暫行辦法》的規定繳納新菜地開發建設資金。
城市人口(不含郊縣人口,僅指市區和郊區的非農業人口,下同)百萬以上的市,每征用一畝菜地,繳納7000―10000元。
城市人口50萬―100萬的市,每征用1畝菜地,繳納3000―5000元。在京、津、滬所管轄縣征用為供應直轄市居民吃菜的菜地,也按該標準繳納。??
城市人口不足50萬的城市,每畝繳納3000―5000元。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應在上述額度內,根據本轄區城市菜地建設基礎和生產情況,區別近郊和遠郊,規定具體標準;超過規定標準的,建設單位和建設銀行有權拒付。
征用其它土地補償費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參照征用耕地的補償標準規定。這里所指的其它土地包括園地、魚塘、藕塘、宅基地、林地、牧草地等。
土地補償費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委員會管理,主要用于發展集體經濟和改善生產和生活條件,可視土地使用者或者土地承包者對土地的投入情況給予適當補償。
20.安置補助費
安置補助費是指國家征用土地時,為安置被征地單位因征地而失去土地的農業人口的的生產、生活而向其支付的款項。
安置補助費: 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數按照被征用的耕地數量除以征地前被征地單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數量計算。每一個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的安置補助費標準為該耕地征用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4―6倍,但每畝耕地的安置補助費,最高不得超過其年產值的15倍。具體計算公式如下:??
安置補助費=被征用耕地前三年平均年產值*補償倍數
如果按照上述標準支付土地補償費,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農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準,可以增加安置補助費。但是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費的總和不得超過土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30倍。
安置補助費: 誰負責安置,誰管理、使用,不安置的支付給需要安置的人員。但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村民委員會應與自謀職業的農民簽定協議。 21.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的補償費
被征用土地的附著物和青苗的補償費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自行制定。凡在協商征地方案后搶種的農作物、樹木和搶建的設施,一律不予補償。
² 青苗補償標準: 對剛剛播種的農作物,按季產值的三分之一補償工本費。對于成長期的農作物,最高按一季作物產值補償。對于糧食、油料和蔬菜青苗,能得到收獲的,不予補償。
² 多年生的經濟林木:要盡量移植,由用地單位付給移植費;如不能移植必須砍伐的,由用地單位按實際價值補償。對于成材樹木,由樹所有者自行砍伐,不予補償。
² 房屋拆遷補償:拆遷房屋按“拆什么,補什么,拆多少補多少,不低于原來水平”的原則,對所拆遷的房屋,按其原有建筑的結構類型和建筑面積,給予合理補償。補償的標準按各地區現行價格分別制定。
² 電話線、電力線、自來水、排灌站、橋梁、涵洞、鋪石道路、水泥地等,參照建筑造價,由土地管理部門與被征單位具體商討確定有關補償、遷移和復建事宜。
² 征用土地需要遷移鐵路、公路、高壓電線、通訊線、廣播線等,要根據具體情況和有關部門進行協商,編制投資概算,列入初步設計概算報批。拆遷農田水利設施及其它配套建筑物、水井、人工魚塘、養殖場、墳墓、廁所、豬圈等的補償,參照有關標準,付給遷移費或補償費。
² 地上附著物補償費:誰拆遷或遷建的,支付給誰,自行拆遷的,支付給附著物的所有者;青苗、林木、果樹補償給所有者。
22. 征地補償費的支付
市、縣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應在土地征用批準后三個月內,將征地補償費用支付給被征用土地的農村集體組織或村民委員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