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時間:2010-01-14 共1頁
五、基本農田保護區的規劃管理
為加強基本農田保護,確保基本農田數量長期穩定,質量逐步提高,切實建立基本農田保護制度,使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目標得以實現,必須強化對基本農田保護區劃定工作的驗收,并對基本農田保護區實行特殊管理。
(一)基本農田保護區劃定的驗收
1.驗收的基本要求
(1)基本農田保護面積不得低于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指標;在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基本農田保護區范圍內,基本農田保護面積要落實到地塊。(2)根據土地利用總體規劃,鐵路、公路等交通沿線,城市和村莊、集鎮等周邊地區沒有規劃為建設用地的耕地,應當優先列入基本農田保護區。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建設用地和需要退耕還林、還草、還湖的耕地不應當劃人基本農田保護區。(3)基本農田保護期限和基礎數據應與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規劃期限和基礎數據相一致。(4)基本農田保護區調整劃定工作應在縣級人民政府統一組織領導下,由縣級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會同農業行政主管部門組織實施,以鄉、鎮為單位開展。(5)基本農田保護區調整劃定后,要建立健全各項基本農田保護制度。
2.驗收內容:
(1)基本農田是否已經落到地塊。
(2)實地是否已核實。
(3)標志建立是否正確。
(4)檔案建立是否規范。
(5)建章立制是否完整可行。
3.驗收方法與步驟
劃定基本農田保護區工作的驗收應在省級人民政府的統一領導下,由省級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會同農業行政主管部門組織實施,按照驗收內容與基本要求,采取自下而上與自上而下相結合的方式進行。具體可采取以下步驟。
(1)自查。基本農田保護區劃定工作完成后,由縣級人民政府組織開展自查。
(2)初驗。地(市)級人民政府土地、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接到驗收申請后,組織對劃定工作的各項內容與成果進行初驗。
(3)復驗。省級人民政府土地、農業行政主管部門在接到驗收申請后,組織驗收組,對初驗成果進行復驗。
(4)公布。
(5)總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