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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估價師土地管理基礎輔導第三章3

發布時間:2010-01-14 共1頁



  第二節土地利用總體規劃

  一、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概念

  編制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是現階段土地管理的核心任務之一。《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十七條規定“各級人民政府應當依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國土整治和資源保護要求、土地供給能力以及各項建設對土地的需求,組織編制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是指在一定區域內,根據國家社會經濟可持續發展要求以及當地的自然、社會經濟條件對土地的開發、利用、整治、保護等在空間和時間上所作的總體安排和布局。其目的在于加強土地利用的宏觀控制和計劃管理,合理利用土地資源,提高土地利用率和土地產出率,促進國民經濟協調發展,并為土地利用科學管理提供依據。

  二、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編制的意義和作用

  1.編制和實施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是合理利用土地的基礎

  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是與土地的自然條件、社會經濟條件和國民經濟、社會發展相適應的土地利用長遠規劃,因此它是合理利用土地的基礎和依據。

  例題:判斷題

  編制和實施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是合理利用土地的基礎[ r]

  2.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為國民經濟持續、穩定、協調發展創造有利條件

  3.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是國家實行用途管制的基礎

  三、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編制的依據和原則

  根據《土地管理法》有關規定,編制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主要依據有:

  (1)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

  (2)國土整治和資源環境保護要求;

  (3)土地供給能力及各項建設對土地要求;

  (4)上一級土地利用總體規劃。

  編制原則有:

  (1)嚴格保護基本農田,控制非農建設占用農地;

  (2)提高土地利用率;

  (3)統籌安排各類、各區域用地;

  (4)保護和改善生態環境,保障土地的可持續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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