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時間:2010-01-14 共1頁
第五節土地金融與土地稅收
一、土地金融
(一)土地金融的概念和分類
1.土地金融的概念
土地金融,就是以土地作為獲取信用的保證,而獲得的資金融通。任何組織和個人,如欲獲得資金融通,必須有信用基礎,信用基礎不外乎三種:①受信人的道德人格;②受信人的能力;③受信人的財產。
土地具有增值趨勢,這正符合人們對財富的完全保障心理,所以土地成為最理想的長期信用基礎。這種以土地作為抵押品而獲得的長期信貸,稱為土地抵押信用。
2.土地金融的分類一般根據土地用途不同,把土地金融分為農地金融和市地金融兩大類
農地金融主要業務包括:①農地改良貸款。②農地經營貸款。③農地買賣貸款。
農地金融的主要特點是:在契約未到期之前,債權者不得任意要求債務提前償還,而債務者則可在契約到期前隨時償還,負債程序以土地收益剩余為限,貸款期長,利息一般不變。
市地金融是以城市土地為抵押標的而取得的資金融通。主要業務包括:房地產貸款、消費貸款、改良貸款(主要用于社區發展和道路建設)、企業貸款等。市地金融的特點:風險較小、盈利相對較高。
例題:判斷題:市地金融的特點:風險較大、盈利相對較高。[W ]
一般國家的土地金融專業機構大多以農村為對象,協助農民經營與開發土地,并促進農、林、牧、漁等各個方面的建設。
(二)土地金融的特征和功能
1.土地金融的特征
(1)靈活性。(2)政策性。(3)風險性。
2.土地金融的功能
(1)用土地作為抵押品,以融通資金,發展農業生產的功能。
(2)政府可通過土地金融手段推行農業政策與土地政策。
(3)籌集建設城鄉居民住房資金的功能。
二、土地稅收
(一)土地稅收的內涵
稅收是國家依據法律規定,強制地對經濟單位和個人無償征收的實物或貨幣,是國家憑借政治權力參與國民收入分配和再分配的一種手段。
征稅的種類很多,區分不同稅種類別的主要標志是征稅對象。征稅對象按性質一般可劃分為對收入額征稅、對所得額征稅和對財產征稅。
(二)土地稅制和地稅形式
土地稅制度是一國政府制定的土地稅收法令、土地稅制及其形式和征稅辦法的總稱。土地稅制度,是由國家政權機關制定的向其納稅單位和個人征收土地稅的法律依據和規范,它反映著一種國家和納稅人之間的分配關系。
一國公布的土地稅法中通常必須明確規定征稅對象、納稅人、稅目、稅率、納稅環節、納稅期、減稅免稅、違章處理等這些稅收制度的組成要素。由于各國土地制度不盡相同,其稅制、稅種、征收的辦法和稅率,在各個國家也有不同,但一般都征收地價稅(即土地原價稅)和土地增值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