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時間:2010-01-14 共1頁
摘要 成本逼近法是房地產估價和土地估價的一種方法。土地取得費的測算是成本逼近法運用中的重點和難點。本文作者結合自己的估價實踐,總結出土地取得費用的構成及測算方法,以提高成本逼近法運用的可操作性。
關鍵詞 土地取得費 構成 測算
成本逼近法是以開發土地所耗費的各項費用之和為主要依據,再加上一定的利潤、利息、稅金和土地所有權益來確定土地價格的估價方法。該方法一般適用于工業用地、新開發土地的評估。尤其適用于工業企業的股份制改造、土地交易案例缺乏的特殊情況下的地價評估。根據國家土地管理局《城鎮土地估價規程》和鹿心社主編《中國地產估價手冊》中的內容,成本逼法的基本公式:
地價=土地取得費+土地開發費+各種稅費+利息+投資利潤+土地所有權收益
在具體應用上述公式進行評估時,對土地開發費、稅費、利息、投資利潤及土地所有權益的具體操作比較容易,而對土地取得費的測算有一定的難度,而且土地取得費用的測算正確與否對利息、投資利潤及土地所有權收益影響較大。因此,土地取得費的確定是成本逼近法運用中的重點和難點,本文作者結合自己的估價實踐進行分析,與大家商榷。
一、 土地取得費的涵義
土地取得費是指待估宗地所在區域征用同類用地所支付的平均費用。其實質是國家依法采取強制性手段,對原所有權人未來收益的補償,是地租資本化的另一種表現。《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條規定,“征用耕地的補償費用包括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以及地上附著物和青苗補償費”;“征用其它土地的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參照征用耕地的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的標準規定”。盡管土地管理法對征用土地補償作了一些規定,但作為統一的征地制度,至今全國還未有一個統一的征地補償標準,以土地補償為例,《土地管理法》規定為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3-6倍,而各地卻很不一致。如上海取3倍,北京取6倍。至于安置補助費的標準規定也各地有異,如上海市征地發生費用共16項,其中政策性采用7項,補償性采用9項;北京市征地發生費用共13項,其中政策性3項,補償性采用10項。鑒于以上情況,土地取得費的確定是我們具體操作中的一個難點,因此,我們在運用成本逼近法評估土地時,土地取得費的確定要根據本地的補償費用標準,結合土地用途進行測算,并盡可能在自己的估價實踐中摸縈出規律。
二、 評估實踐中確定土地取得費的探討
按照我國的國情,目前,在我國取得土地的途徑有行政劃撥、有償出讓和二、三級市場有償轉讓三種。在我們評估實踐過程中,遇到最多的一種情況是行政劃撥。本文以行政劃撥土地為典型,結合自己的估價實踐就行政劃撥土地的評估作一歸納,在現實情況中每個建設單位在通過行政劃撥取得土地時,通常有兩種土地來源,一種是通過征用農地取得,另一種是在城市中進行房屋拆遷取得。我們在具體評估操作過程中,對土地取得費用的測算采取以下做法:
1、 對征用農地取得土地的,在測算土地取得費用時主要包括:土地補償費、地上物補
償費(如青苗補償費、畜牧水產補償費、樹木補償費、農田基礎設施補償費、房屋補償)、安置補助費(如剩余勞動力安置費、人員安置)、征地管理費等。
2、 對于在城市建成區內通過拆遷改造取得土地的,在測算土地費用時主要包括:被拆除房屋及其附屬物的補償費、購建安置用房費、補拆遷人搬家補助費,提前搬家獎勵費、臨時安置補助費、被拆遷單位在停產停業期間的損失補助費、拆遷管理費和拆遷服務費等。這里需要特別注意的是,上述兩種確定土地取得費的測算,應考慮目前同區域、同類土地的征地客觀費用,而不能將企業在征地過程中實際發生的費用作為征地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