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時間:2010-01-14 共1頁
(三)最有效使用原則
土地價格是以該地塊的效用作最有效發揮為前提的。
根據土地價格以其最有效使用為前提的原則進行估價時,就 不應該受現實的使用狀況所限制,而應對何種情況下才能最有效 使用作出正確的判斷。
判斷土地是否為最有效使用時,應考慮的因素是:該地塊的最佳利用方式是什么;目前的利用方式是否為最有效使用;如果是,轉換為最有效使用的可能性如何;最有效使用方式能持續久等。其中最有效使用方式持續性的判定至關重要,因為這直接影響將來的使用方式及收益量,與預測原則相關連。
總之,最有效使用應當以預測原則和變動原則為基礎,就過去、現在以至將來作長遠的考慮后予以確定。
(四)報酬遞增、遞減原則
土地投資同樣遵循經濟學中的邊際效益遞減原則,增加各生產要素的單位投入量時,純收益隨之增加;但達到某一數值以后,如繼續追加投資,其純收益不再會與追加的投資成比例增加。
(五)需求與供給原則
在完全的自由市場中,一般商品的價格,取決于需求與供給關系的均衡點。需求超過供給,價格隨之提高;反之,供給超過需求,價格隨之下降,這就是供求均衡法則。其成立條件是:① 供給者與需求者各為同質的商品而進行競爭;②同質的商品隨價 格變動而自由調節其供給量。土地也是一樣,其價格也是由需求 與供給的互相關系而定。但因為土地不同于一般商品,具有一些 人文與自然特性,使得它除了遵循上述供求均衡以外,也遵循其 特有的供求規律。
由于土地具有地理位置的固定性、不增性、個別性等自然特 性,使價格獨占性較強,需求與供給都限于局部地區,供給量有 限,競爭主要是在需求方面進行。即土地不能實行完全競爭,其價格的獨占傾向性較強。
(1)需求與供給方都不容易了解何處有供給或需求信息
(2)替代性有限。由于成為交易對象的土地具有個別性,各個地塊都有獨特的價格,因此其替代性也有限。
因此,土地不能僅根據均衡法則來決定價格。尤其在我國城 市土地屬國家所有,市場中能夠流動的僅是有限年期的土地使用 權,土地供方主要由國家控制,這一因素對地價具有至關重要的 影響。在進行土地估價時,應充分了解土地市場的上述特性。此外,在進行供求分析時,應考慮時間因素,作動態分析。因為現 在的供求狀況,常常是在考慮將來發展狀況而形成的,即從現在 思考將來,因此供需原則是以預期收益原則及下述的變動原則和競爭原則為基礎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