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時間:2010-01-14 共1頁
151、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農村村民或者其他權利人對征地補償安置方案有不同意見或者要求舉行聽證會的,應當在征地補償安置方案公告之日起多少日內向有關市、縣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提出?
答:10個工作日。
152、有關市、縣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將征地補償安置方案報市、縣人民政府審批時,應當附具什么材料?
答:附具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農村村民或者其他權利人的意見及采納情況,舉行聽證會的,還應當附具聽證筆錄。
153、未依法進行征用土地公告的,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農村村民或者其他權利人享有什么權利?
答:有權依法要求公告,有權拒絕辦理征地補償登記手續。
154、未依法進行征地補償安置方案公告的,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農村村民或者其他權利人享有什么權利?
答:有權依法要求公告,有權拒絕辦理征地補償安置手續。
155、征用土地的各項費用應當自征地補償安置方案批準之日起多長時間全額支付?
答:3個月內。
156、搶險救災等急需使用土地的臨時用地,可以不辦理用地審批手續。是否正確?
答:正確。
157、建設項目施工和地質勘查需要臨時占用耕地的,土地使用者應當自臨時用地期滿之日起多長時間恢復耕種條件?
答:1年內。
158、哪些用地可以申請臨時使用土地?
答:建設項目施工、地質勘查、搶險救災。
159、臨時用地的使用期限為多長?
答:一般不超過2年。
160、哪些建設用地可以劃撥方式取得用地?
答:
(一)國家機關用地和軍事用地;
(二)城市基礎設施用地和公益事業用地;
(三)國家重點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礎設施用地;
(四)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用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