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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土地估價師考試:房產稅收

發布時間:2010-01-14 共1頁

  房產稅收
  (一)考試目的
  測試應考人員對房屋稅收知識的理解與掌握程度。
  (二)考試基本要求
  掌握:房產稅的概念及計稅依據。
  熟悉:房地產稅的概念及計稅依據。
  (三)考試范圍
  1.房產稅
  (1)房產稅概念
  (2)房產稅的計稅依據
  2.房地產稅
  (1)房地產稅概念
  (2)房地產稅的計稅依據
  相關稅收
  (一)考試目的
  測試應考人員對相關稅收知識的理解與掌握程度。
  (二)考試基本要求
  掌握:營業稅概念及計稅依據,企業所得稅概念及計稅依據,契稅概念及計稅依據。
  熟悉:城市維護建設稅概念及計稅依據,教育費附加概念及計稅依據。
  了解:印花稅概念及計稅依據。
  (三)考試范圍
  1.營業稅
  (1)營業稅概念
  (2)營業稅的計稅依據
  2.城市維護建設稅
  (1)城市維護建設稅概念
  (2)城市維護建設稅的計稅依據
  3.教育費附加
  (1)教育費附加概念
  (2)教育費附加的計稅依據
  4.企業所得稅
  (1)企業所得稅概念
  (2)企業所得稅的計稅依據
  5.契稅
  (1)契稅概念
  (2)契稅的計稅依據
  6.印花稅
  (1)印花稅的概念。
  (2)印花稅的計稅依據。
  一、房產稅
  房產稅是以房產為課稅對象,向產權所有人征收的一種稅。
  1.納稅人
  凡是中國境內擁有房屋產權的單位和個人都是房產稅的納稅人。產權屬于全民所有的,以經營管理的單位和個人為納稅人;產權出典的,以承典人為納稅人;產權所有人、承典人均不在房產所在地的,或者產權未確定以及租典糾紛未解決的,以房產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為納稅人。
  2.課稅
  對象房產稅的課稅對象是房產。《中華人民共和國房產稅暫行條例》規定,房產稅在城市、縣城、建制鎮和工礦區征收。
  3.計稅
  依據對于非出租的房產,以房產原值一次減除10—30%后的余值為計稅依據。具體減除幅度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確定。
  對于出租的房產,以房產租金收入為計稅依據。租金收入是房屋所有權人出租房產使用權所得的報酬,包括貨幣收入和實物收入。對以勞務或其他形式為報酬抵付房租收入的,應根據當地房產的租金水平,確定一個標準租金額按租計征。
  4.稅率房產稅
  采用比例稅率。按房產余值計征的,稅率為1.2%;按房產租金收入計征的,稅率為12%。
  5.納稅地點和納稅期限
  (1)納稅地點。房產稅在房產所在地繳納。房產不在同一地方的納稅人,應分別向房產所在地的稅務機關納稅。
  (2)納稅期限。房產稅按年計征,分期繳納。具體納稅期限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
  6.減稅、免稅下述房產免征房產稅
  (1)國家機關、人民團體、軍隊自用的房產。但是,上述單位的出租房產以及非自身業務使用的生產、經營用房,不屬于免稅范圍。
  (2)由國家財政部門撥付事業經費的單位自用的房產。
  (3)宗教寺廟、公園、名勝古跡自用的房產……但其附設的營業用房及出租的房產,不屬于免稅范圍。
  (4)個人所有非營業用的房產。
  (5)經財政部批準免稅的其他房產。
  包括:
  (1)損壞不堪使用的房屋和危險房屋,經有關部門鑒定后,可免征房產稅。
  (2)對企業因停產、撤銷而閑置不用的房產,經省、自治區、直轄市稅務機關批準可暫不征收房產稅;如果這些房產轉給其他征稅單位使用或恢復生產的時候,應依照規定征稅。
  (3)房產修停用半年以上的,經納稅人申請,稅務機關審核,在修期間可免征房產稅。
  (4)在基建工地為基建工地服務的各種工棚、材料棚、休息棚和辦公室、食堂、茶爐房、汽車房等臨時性房屋,在施工期間一律免征房產稅。但是,工程結束后,施工企業將這種臨時性房屋交還或估價轉讓給基建單位的,應從基建單位接收的次月起,依照規定征稅。
  (5)企業辦的各類學校、醫院、托兒所、幼兒園自用的房產,可免征房產稅。
  (6)中、小學校及高等學校用于教學及科研等本身業務的房產免征房產稅。但學校興辦的校辦工廠、校辦企業、商店、招待所等的房產應按規定征收房產稅。
  二、房地產稅
  1.房地產稅概念:房地產稅是國家在城市、縣城、建制鎮和工礦區范圍內,對屬于中外合資經營企業、中外合作經營企業、外國企業和外商的房屋、土地按照房價、地價或租價向房地產所有人或使用人征收的一種稅。
  2.房地產稅的計稅依據:標準房地價和標準房地租價。分為從值計征和從租計征兩種形式。
  三、契稅
  
契稅是在土地、房屋權屬發生轉移時,對產權承受人征收的一種稅。
  1.納稅人《中華人民共和國契稅暫行條例》規定,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轉移土地、房屋權屬,承受的單位和個人為契稅的納稅人,應當依照本條例的規定繳納契稅。
  轉移土地、房屋權屬是指下列行為:
  (1)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
  (2)土地使用權轉讓,包括出售、贈與和交換;
  (3)房屋買賣;
  (4)房屋贈與;
  (5)房屋交換。
  下列方式視同為轉移土地、房屋權屬,予以征稅:
  (1)以土地、房屋權屬作價投資人股;
  (2)以土地、房屋權屬抵債;
  (3)以獲獎方式承受土地、房屋權屬;
  (4)以預購方式或者預付集資建房款方式承受土地、房屋權屬。
  對于《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規定的法定繼承人,包括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繼承土地、房屋權屬,不征收契稅。非法定繼承人根據遺囑承受死者生前的土地、房屋權屬,屬于贈與行為,應征收契稅。
  2.課稅對象契稅的征稅對象是發生產權轉移變動的土地、房屋。
  3.稅率契稅的稅率為3%一5%。各地適用稅率,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按照本地區的實際情況,在規定的幅度內確定,并報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備案。
  4.計稅依據契稅的計稅依據是房屋產權轉移時雙方當事人簽訂的契約價格……征收契稅,一般以契約載明的買價、現值價格作為計稅依據。為了保護房屋產權交易雙方的合法權益,體現公平交易,避免發生隱價、瞞價等逃稅行為,征收機關認為有必要時,也可以直接或委托房地產估價機構對房屋價值進行評估,以評估價格作為計稅依據。
  房屋產權的轉移必然連帶著土地權屬的變動。房地產價格,會因所處地理位置等條件的不同或高或低。這也是土地價格的一種體現,考慮到實際交易中房產和地產的不可分性,也為防止納稅人通過高估地產價格逃避稅收和便于操作,在房地產交易契約中,無論是否劃分房產的價格和土地的價格,都以房地產交易契約價格總額為計稅依據。土地使用權交換、房屋交換時,以所交換的土地使用權、房屋的價格的差額為計稅依據。
  5.納稅環節和納稅期限契稅的納稅環節是在納稅義務發生以后,辦理契證或房屋產權證之前。按照《契稅暫行條例》,由承受人自轉移合同簽定之日起10日內后辦理納稅申報手續,并在征收機關核定的期限內繳納稅款。
  6.減稅、免稅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減征、免征契稅:
  (1)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軍事單位承受土地、房屋用于辦公、教學、醫療、科研和軍事設施的,免征;
  (2)城鎮職工,按規定第一次購買公有住房的,免征;
  (3)因不可抗力滅失住房而重新購買住房的,免征;
  (4)土地、房屋被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征用、占用后,重新承受土地、房屋權屬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決定是否減征或者免征;
  (5)納稅人承受荒山、荒溝、荒灘、荒丘土地使用權,用于農、林、牧、漁業生產的,免征;
  (6)依照我國有關法律規定以及我國締結或參加的雙邊和多邊條約或協定的規定應當予以免稅的外國駐華使館、領事館、聯合國駐華機構及其外交代表、領事官員和其他外交人員承受土地、房屋權屬的,經外交部確認,可以免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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