耕地占用稅
耕地占用稅是對占用耕地建房或者從事其他非農業建設的單位和個人征收的一種稅。
1.納稅人
凡占用耕地建房或者從事其他非農業建設的單位和個人,都是耕地占用稅的納稅人。包括國家機關、企業、事業單位,鄉鎮集體企業、事業單位,農村居民和其他居民。對于農民家庭占用耕地建房的,家庭成員中除未成年人和沒有行為能力的人外,都可為耕地占用稅的納稅人。
2.課稅對象
耕地占用稅的征稅對象,是占用耕地從事其他非農業建設的行為。耕地是指用于種植農作物的土地,占用前3年內用于種植農作物的土地,也視為耕地。
3.計稅依據 耕地占用稅以納稅人實際占用耕地面積為計稅依據,按照規定稅率一次性計算征收。耕地占用稅實行據實征收原則,對于實際占用耕地超過批準占用耕地,以及未經批準而自行占用耕地的,經調查核實后,由財政部門按照實際占用耕地面積,依法征收耕地占用稅,并由土地管理部門按有關規定處理。
4.稅率和適用稅額
耕地占用稅實行定額稅率,具體分4個檔次:
(1)以縣為單位(下同),人均耕地在1畝以下(含l畝)的地區,2-10元/㎡;
(2)人均耕地在1畝至2畝(含2畝)的地區,1.6~8元/㎡;
(3)人均耕地在2畝至3畝(含3畝)的地區,1.3—6.5元/㎡;
(4)人均耕地在3畝以上的地區,1~5元/㎡.各地適用稅額,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在規定稅額范圍內,根據本地區情況具體核定。
5.加成征稅
根據有關規定,加成征稅政策主要有以下二項:
(1)經濟特區、經濟技術開發區和經濟發達、人均耕地特別少的地區,適用稅額可以適當提高,但最高不得超過規定稅額的50%。
(2)對單位或者個人獲準征用或者占用耕地超過兩年不使用的加征規定稅額2倍以下的耕地占用稅。
6.減稅、免稅
(1)減稅范圍
1)農村居民占用耕地新建住宅,按規定稅額減半征收。
2)一部分農村革命烈士家屬、革命殘廢軍人、鰥寡孤獨以及邊遠貧困山區生活困難的農戶,在規定用地標準內,新建住宅納稅確有困難的,由納稅人提出申請,經所在地鄉(鎮)人民政府審核,報經縣級人民政府批準后可酌情給予減免照顧,減免稅額一般應控制在農村居民新建住宅用地計征稅額總額的10%以內,少數省區貧困地區較多的,減免比例最高不得超過15%。
3)對民政部門所辦福利工廠,確屬安置殘疾人就業的,可按殘疾人占工廠人員的比例,酌情給予減稅照顧。
4)國家在“老、少、邊、窮”地區采取以工代賑辦法修筑的公路,繳稅確實困難的,由省、自治區財政廳(局)審查核定,提出具體意見報財政部批準后,可酌情給予照顧。
5)對定居臺胞新建住宅占用耕地,如確屬于農業戶口,可比照農民建房減半征稅。
6)對不屬于直接為農業生產服務的農田水利設施,但確屬綜合性樞紐工程的,可按為農業服務直接效益占工程總效益的比重確定耕地占用稅征收額。
(2)免稅范圍
1)部隊軍事設施用地;
2)鐵路沿線、飛機場跑道和停機坪用地;
3)炸藥庫用地;
4)學校、幼兒園、敬老院、醫院用地。
上述免稅用地,凡經改變用途、不屬于免稅范圍的,應從改變用途起補繳稅款。
7.納稅環節和納稅期限
耕地占用稅的納稅環節,是在各級人民政府依法批準單位和個人占用耕地后,土地管理部門發放征(占)用土地通知書和劃撥用地之前,由土地管理部門將批件及時抄送所在地的稅務征收機關,由征收機關通知納稅人在規定的時間內到指定地點繳納稅款或辦理減免稅手續,土地管理部門憑完稅收據或減免稅憑證發放用地批準文件。用地單位和個人在規定期限內沒有納稅的,土地管理部門應暫停其土地使用權。
耕地占用稅的納稅期限為30天,即納稅人必須在經土地管理部門批準占用耕地之日起30日內繳納耕地占用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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