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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土地估價師考試:剩余法

發布時間:2010-01-14 共1頁

  剩余法,也稱假設開發法、殘余法,它是在估算開發完成后不動產正常交易價格的基礎上,扣除建筑物建造費用和與建筑物建造、買賣有關的專業費、利息、利潤、稅收等費用后,以價格余額來確定估價對象土地價格的一種方法。其更深的理論依據完全類似于地租原理,只不過地租是每年的租金剩余,剩余法是一次性()的價格剩余。剩余法可應用于:①土地估價;②確定房地產開發項目投資者獲取待開發場地所能支付的最高價格;③確定開發項目中的最高控制成本費用。此外,剩余法還可以通過求取殘余的純收益后,再進行資本還原,單獨求得土地或房屋的價格。
  剩余法估價是從開發商的角度分析,測算其所能支付的最高場地購置費用。其可靠性取決于是否根據最有效使用原則和合法原則確定土地最佳利用方式;是否依據市場行情正確判斷土地和建筑物售價;是否正確確定土地開發費用和正常利潤。在應用剩余法估價時除要求掌握其基本公式和程序外,還應注意其限制條件和假設,并特別注意其適用范圍。剩余法適用于4種類型的土地估價:①待開發土地的估價;②待拆遷改造的再開發房地產的估價,這時公式中的建筑費還包括拆遷費用;③僅將土地或房地產整理成可供直接利用的土地或房地產的估價;④現有新舊房地產中地價的單獨評估。在此指出,當建筑物較新且處于最佳使用狀態時,剩余法是一種有效的方法。就目前的地產市場來看,當土地具有開發或潛在開發價值時,剩余法不失為一種可靠、實用和重要的估價方法。
  此外,本章還有幾個要點需要掌握。一是注意最佳開發利用方式的確定,二是利息的計算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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