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土地市場的管理手段
(一)土地利用規劃與計劃手段
1.土地利用規劃
土地利用規劃是政府控制土地供給量,協調供求關系,調節和穩定土地價格的重要手段;也是確定合理用地結構,優化土地配置的基礎性工作,土地利用規劃對土地市場具有宏觀調控作用。
2.土地利用計劃
年度計劃(包括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計劃和房地產開發用地計劃)的實施是把握土地人市環節,調控土地市場的有效手段。
土地使用權出讓的計劃,按現行土地利用計劃編制程序進行。
3.土地用途管制
土地用途管制是市場經濟國家廣泛采用的土地利用管理制 度。
(二)地籍管理手段地籍管理是土地市場調控的一項重要措施。其主要任務是對土地權屬的變更加以管理,監控土地數量、質量和產權的更動趨勢。土地權屬登記是地籍管理的核心內容
(三)土地價格調控手段
土地價格作為土地市場運作過程中最重要的經濟杠桿手段,在土地市場管理中占據極其重要的地位,因此,土地市場價格的宏觀調控是土地市場管理的核心內容。對土地市場價格進行調控的主要目的是,保證土地市場價格的基本穩定和市場交易平穩發展,防止地價極高極低或忽高忽低,避免土地資產流失和土地利用的不合理。根據我國目前已有的法律和政策規定,土地價格宏觀調控的措施主要有以下幾方面:
1\建立基準地價、標定地價定期公布制度
基準地價、標定地價是國家建立地價體系的重要內容。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建立我國的基準地價、標定地價定期公布制度,是規范土地交易行為,加強國家對地價進行管理的重要措施。
2.國家對協議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采取最低限價
這一措施的主要作用,一是防止地方政府在出讓土地使用權過程中,為了局部和短期利益,采取不正當的競爭方式,隨意壓低地價,造成國家土地資產的流失;二是增加土地使用權出讓的透明度,便于上級政府和社會對出讓行為的監督;三是便于土地使用者了解國家對不同地區、不同行業實行的地價優惠幅度,確定合理的投資方向。
判斷題:國家對協議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采取最低限價。 ( R )
3.政府對地價上漲采取必要的行政手段進行干預
土地使用權轉讓的市場價格不合理上漲時,市縣人民政府可以采取必要的措施。
當出現土地價格暴漲時,政府應采取適當的行政手段進行干預,如限制地價水平、調整土地供應計劃、調整土地稅收等。
4.建立土地交易價格申報制度
5.政府對土地使用權的轉移有優先購買權
《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第二十六條規定,土地使用權轉讓價格明顯低于市場價格的,市、縣人民政府有優先購買權。實施優先購買權,首先可以限制低價買賣土地、擾亂土地市場的行為;其次可以防止交易雙方虛報、瞞報地價,逃避國家稅費;第三,國家因特殊建設需要,如公共福利設施建設需要或實施土地利用規劃時,也可采用優先購買,以保證國家建設的需要。
(四)土地稅收和金融手段
1.稅收手段
稅收手段通過規定不同的稅種、稅目和稅率等,來調節經濟利益和經濟行為。
2.金融手段
(五)土地立法和執法手段
通過土地立法和執法手段,對土地市場的運行進行控制、指導、規范和監督,實踐證明是加強市場管理的最有效手段之一。
例題:土地市場的管理手段包括( ABCD )。
A.土地利用規劃與計劃手段
B.地籍管理手段
C.土地價格調控手段
D.土地稅收和金融手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