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建設用地管理的內容
建設用地的規劃和計劃管理
建設用地的供應管理
建設用地的征用管理
建設用地的有償使用管理
農村建設用地管理
7.供地:
供地是指土地行政主管部門依據國家法律法規與政策,將土地提供給建設用地單位使用的過程。
供地行為主要涉及是否提供建設用地、提供建設用地的方式、提供建設用地的數量、提供建設用地的位置以及提供建設用地所需要的條件等問題。
8.供地政策
對于不同類別的項目,實行不同的供地政策。
國家鼓勵類項目——可以供地,甚至要積極供地。
國家限制類項目——限制供地。
國家禁止類項目——一般禁止供地。
國土資源部和國家經貿委將根據經濟技術進步、社會發展、集約用地和保護環境的要求,按照國家產業政策和建設用地狀況,不定期組織編制、發布和調整《限制供地項目目錄》和《禁止供地項目目錄》。
9.供地方式
劃撥方式供地
《土地管理法》第54條規定的四類用地可采取劃撥供地的方式。國土資源部編制了具體的《劃撥供地項目目錄》。符合要求的,可按劃撥方式供地。
有償使用方式供地
除劃撥方式供應建設用地以外的所有建設項目,要按有償方式提供國有土地。
依法使用集體土地
可以使用集體土地的建設項目包括:
a.農民個人建房,但在兩處建住宅是禁止的。
b.鄉(鎮)村公共設施、公益事業建設:可以使用本集體或者使用其他集體所有的土地。
c.鄉(鎮)企業:主要有三種類型,一是鄉(鎮)企業使用本鄉(鎮)集體所有的土地;二是村辦企業使用本集體所有的土地;三是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使用本集體所有的土地與其他單位、個人以土地使用權入股、聯營等形式共同舉辦鄉(鎮)企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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