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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土地估價師考試:管理基礎考前輔導(8)

發布時間:2010-01-14 共1頁

第三節 規模經濟原理與土地規模利用 

  西方經濟學回避地租所反映的經濟關系,把地租定義為物主將其所有的土地、房屋或任何財產租給他人使用所獲得的報酬,并不一定專指出租土地而獲得的租金。按照這個定義,把地租分為契約地租和經濟地租兩類。契約地租又稱商業地租,是指物主將土地或其他財物出租給承租者,承租者按租賃契約支付給物主之租金。經濟地租又稱理論地租,有廣義和狹義之分。廣義上講,經濟地租是指人們使用任何生產要素所獲得的超額利潤。狹義上講,經濟地租是指人們利用土地所獲的超額利潤,即土地總收益扣除總成本的剩余部分。一般所謂地租,是針對狹義地租而言的。
  (二)地租的產生與發展
  地租是一個歷史范疇,在不同的社會形態下,由于所有權性質的不同,地租的性質、內容和形式也不同,體現著不同的生產關系。
  在封建制度下,地租則反映的是地主剝削農民(農奴)的生產關系。地租包含了直接生產者(佃農)的全部剩余生產物。封建地租表現為三種形式:勞役地租(即地主直接占有農奴的剩余勞動)、實物地租(由農奴將剩余生產物以實物形態繳予地主)和貨幣地租(農民將生產物出售,以貨幣形態將大部分所得繳予地主)。
  資本主義地租是從封建地租中產生的,它以貨幣地租為主要形式。
  資本主義地租所反映的是土地所有者(地主)和產業資本家共同剝削工人的經濟關系。
  社會主義地租反映的是在國家、集體和個人三者利益一致的前提下,對土地收益的分配關系;同時也是國家用于調節社會生產與分配的經濟杠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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