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土地管理的主體和對象
任何管理(含土地管理)的定義都需包括三項內容:“誰在管理”——管理者(主體), “管理什么”——管理的對象和范圍,“如何管理”——管理的方式和方法。
三、土地管理的職能和主要內容
目前,我國土地管理的職能主要是通過行政法規或規范性文件對土地管理主體行使行政職權設定標準,使主體能夠在法定的職權范圍內,實施各項土地管理活動。
(一)土地管理的職能
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印發國土資源部職能配置、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規定的通知》的規定了土地管理的職能:[略]
(二)土地管理的特點
主要特點是:
(1)特別突出地加強了耕地保護。
(2)為了增強國土資源部土地管理上的領導權能,保證土地管理的政令暢通。
(3)土地利用規劃管理實現了統一管理。
(4)在土地產權管理基礎工作方面,由國土資源部制定地籍管理辦法。
(5)在合理利用土地、培育土地市場
(三)土地管理的主要內容
根據國土資源部的職能,土地管理的主要內容可以歸納為以下五個方面:
1.組織土地立法和制定綜合性土地政策
2.編制土地利用總體規劃與計劃
3.耕地保護與農地用途管制
4.地籍管理
5.土地利用管理
四、土地管理的基本原則
土地管理原則是指土地管理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從事土地管理活動所必須遵循的基本行為規則、標準。土地管理原則取決于土地制度和土地管理的總目標。我國土地管理是建立在社會主義土地公有制基礎上的,是以充分、合理利用土地,切實保護耕地為總目標.
基本原則主要包括:整體原則,責任原則,法制原則,利益原則,效率原則,民主化原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