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時間:2010-01-14 共1頁
經濟體制改革以來,我國制定了許多有關土地使用的法律法規,初步建構了土地權利體系,如土地使用權、土地承包經營權、土地租賃權等。但現行土地法律制度還有待完善,其中一個重要缺欠就是土地權利同名異質,即一些土地權利名稱一樣,但各自法律性質及內容卻完全不同。土地權利的同名異質,也給司法實踐帶來一些不利影響,比如,我們不能單純通過土地權利名稱來判斷當事人之間權利義務關系的性質和應有內容。有關土地權利的法律法規和司法解釋也容易引起具體操作上的誤解。這一問題固然需要通過立法(如物權法)來解決,但在立法上尚未解決這一問題之前,對同名異質的土地權利進行區別也是必要的,這將有助于司法審判活動。
一、兩種土地使用權
現行立法上的“土地使用權”一詞,在概念上存在多義。實務中遇到“土地使用權”一詞時,首先應區別具體的土地使用權是物權性質還是債權性質。
關于物權性質的土地使用權,在《民法通則》、《土地管理法》、《城市房地產管理法》和《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中均有規定,具體種類有:城鎮建設用地使用權、鄉鎮企業建設用地使用權、農村宅基地使用權等。其有以下特征:設立時須根據有關物權的法律法規,如《土地管理法》、《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多是強行性規范;屬于用益物權,是與土地所有權相分離并立的權利;其權利期限較長;當事人權利義務關系中,法定內容多而約定內容少;其權利人對土地有直接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權利;在權利受侵害時,其權利人可直接行使物上請求權,可以直接對第三人包括土地所有人主張權利;其設立、變更和消滅等,須經不動產登記,權利人須持有《土地使用權證書》,除非法律有特別規定,否則可自由轉讓;如果根據出讓合同取得,其權利人須支付出讓金,根據劃撥取得則權利人可無償擁有;土地所有人或土地使用權人可將物權性質的土地使用權向公司出資,出資后公司成為土地使用權人,但須向出資人折算相當股份。
關于債權性質的土地使用權,現行法律疏于規定,但實務中卻常見,具體情形有:租用或借用他人土地堆放建筑材料、修建臨時建筑、停放車輛、舉行活動等。其有以下特征:只須根據租賃或借用合同設定;有關法律多是任意性規范;債權性質的土地使用權只是土地所有權中的使用權能,不能獨立于土地所有權;其期限較短;當事人權利義務中,約定內容多而法定內容少;其權利人對土地通常只有占有、使用的權利,如土地所有人允許轉租,則權利人有收益權;其權利人根據租賃或借用合同行使權利,在權利受侵害時,一般沒有物上請求權;其設立、變更或消滅時不須登記,但如登記則可對抗第三人,權利人不需持有《土地使用權證書》;除非有約定,否則不能轉讓;如果據租賃合同取得,其權利人須交付租金,根據借用合同取得則權利人可無償使用;債權性質的土地使用權不可用于向公司等法人出資,只可以用于合伙出資。
二、兩種土地承包經營權
通常認為,我國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只有一種。其實根據現行法律及司法解釋,土地承包經營權也有兩種。例如,《農業法》第十三條規定:“在承包期內,經發包方同意,承包方可以轉包所承包的土地、山嶺、草原、荒地、灘涂、水面。”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農村承包合同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意見》規定: “轉包是指承包人把自己承包項目的部分或全部,以一定的條件發包給第三者,由第二份合同的承包人向第一份合同的承包人履行,再由第一份合同的承包人向原發包人履行合同的行為。”所以,農村土地轉包中存在兩種“承包經營權”:其一是轉發包人繼續擁有的承包經營權,其二是轉承包人擁有的承包經營權。前者應是物權性質的土地承包經營權,后者應是債權性質的土地承包經營權。
網校輔導:
為幫助參加考試的學員有效備考,環球職業教育在線組織權威師資特推出2009年土地估價師考試考前輔導班, 本次輔導包括考試所有五個科目。為更好服務學員,網校特派黑敬祥等老師參加了中國土地估價師協會組織的師資培訓班。
環球網校2009年土地估價師考試網上輔導根據考試科目共開設五門科目輔導:每科目設置精講班: 權威專家進行24小時免費在線答疑,學員在學習中遇到的問題可隨時通過答疑室留言與專家探討學習。【詳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