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國批準征用、使用土地的法定審批權限、條件與程序極為嚴格,違反上述任何一項規定均為非法批準征用、使用土地,違法人均應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有下列四項違法行為之一,即構成此項違法:
(1)無權批準征用、使用土地的單位或者個人非法批準征用、使用土地的;
(2)超越批準權限批準征用、使用土地的;
(3)不按照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用途批準征用、使用土地的;
(4)違反法律規定的程序批準征用、使用土地的。
此項違法可產生四項法律后果:
(1)批準文件無效;
(2)對非法批準征用、使用土地的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3)非法批準征用、使用的土地應當收回,有關當事人拒不歸還的,以非法占用土地論處;
(4)非法批準征用、使用土地,對當事人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上述違法行為的法律后果較為復雜,既包括對非法批準征用、使用土地的直接負責和責任人員給予行政處分直至追究其刑事責任的后果,也包括經非法批準使用土地的用地當事人負有歸還土地的義務及不負此義務的后果,還包括對用地當事人給予國家賠償或其他賠償的后果。